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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共同探讨一个问题,什么是信用。
信用一词由来已久,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被提到,那么什么是“信用”呢?“信”,诚实、不欺骗;“用”,使人或物发挥其功能。
一般意义上的“信用”通常是指道德范畴上的“信用”,即指相信、信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的意思。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信用是难得易失的,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一事的言行而失掉。
而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则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借贷行为,是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的交易关系和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信用含义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信用是有条件的借贷行为。
这个条件就是还本、付息。即信用是以取得利息为条件的贷出,以偿还本金为义务的借入。
债务人到期要还本付息,债权人贷出的条件就是到期能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债权人担心债务人的还款能力,那么债权人就不会贷出资金。
现实生活中也有无息借贷,这样的例子很少,这些借贷往往是出于政治或其他目的的社会关系而非信用关系(如捐赠),但也有一些属于信用关系的无息借贷,如西方一些国家对企业的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从表面看,存款者未获得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补偿,但由于银行向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及贷款的权利,实际上也是有息的。因此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偿还和付息是信用最基本的特征。
2.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在传统的商品交换关系中,双方是对等的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便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
但在信用活动中,债权人只是将商品和货币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给债务人,商品和货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从始至终都属于债权人。在到期时,债权人收回商品和货币的所有权,也就是还本,债权人收取商品和货币使用权的报酬,也就是付息,因此只有当债务人还本付息后,信用关系才结束。所以,信用是价值的单方向的转移,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3.信用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从本质上说,信用关系是债权和债务关系,信用行为就是放债和承债行为。在信用行为中,商品和货币的所有者因为让渡商品或货币的使用权而成为债权人,商品或货币的需要者成为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