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学习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是由监管型、存款型、契约型、投资型、政策型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下面按此分类方法对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加以概述。
1.监管型金融机构
不同的国家对监管型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相差悬殊。从全球来看,各国的监管机构设置可分为两类,一是单一的全能型监管机构,即监管职能以中央银行为重心,其它部门和机构参与分工的监管体制下的机构设置;二是多重监管机构,即在中央银行之外同时设立几个部门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从现实来看,无论是哪一类机构设置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现在还没有一个“最理想的模式”可在全球应用。
2.存款型金融机构
存款型金融机构是接受个人和机构存款并发放贷款的金融中介机构。它以经营存贷款业务为主,并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西方存款型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三种类型。
3.投资型金融机构
投资型金融机构是在直接金融领域内为投资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直接参与投资活动的金融机构。投资型金融机构名称各异,但服务方式或经营的内容都以证券投资活动为核心,主要包括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共同基金。
4.契约型金融机构
契约型金融机构是以契约方式定期定量地从契约人手中收取现金,然后按契约规定向契约人履行赔付或资金返还义务的金融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退休基金。
5.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和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其特殊的融资机制,将有限的政府和社会资金引导到重点部门、行业和企业,弥补了单一政府导向的财政资金不足和单一市场导向的商业性金融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