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发挥着特殊职能。我们可以按照中央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划分
按照这种划分方法,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它拥有发行银行券的特权,负责全国本位币的发行,并通过调控货币流通,稳定币值。
开始时,中央银行发行银行券还有一些限制,即必须有十足的准备金。早期是以黄金和商业票据作为发行准备金,后来外汇、公债券、国库券也可作为发行准备金。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取消黄金作为发行准备,而普遍地以政府公债充当,这种情况就为赤字财政和通货膨胀大开了方便之门。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所谓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银行,即主要只同商业银行发生业务关系,集中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提供信用。中央银行同商业银行的业务往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贷出,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作为准备,以备存款人提取。但是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并不能都存放在自己的金库里,必须按照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这样就使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集中于中央银行,使中央银行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数量,从而控制全国货币供应量。
(2)办理商业银行间的清算。由于各商业银行都有存款准备金存在中央银行,并在中央银行设有活期存款账户,这样就可以通过存款账户划拨款项,办理结算。
(3)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缺少资金时,可从中央银行取得贷款。 3.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所谓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为管理财政收支。其具体任务是:
代理国库。中央银行经办政府的财政收支,执行国库的出纳职能。如接受国库的存款,兑付国库签发的支票,代理收解税款,替政府发行公债券,还本付息等。
对国家提供信贷。中央银行可根据国家财政的需要,向政府提供贷款。在国家财政状况稳定时,可对国家以有价证券为抵押或以国库券贴现方式发放短期贷款。这种贷款只是解决财政收支的临时差额,不致引起货币流通的混乱。但是当国家财政赤字长期延续时,政府就会利用中央银行的信用弥补收支差额。这时中央银行为支持财政而发行的货币,不是根据商业流通对货币的实际需要,而是为了弥补赤字,就成为影响货币流通的不正常因素。
在国际关系中,中央银行代表国家与外国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处理各种国际金融事务。
由于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所以不论它的组织形式是国营的、私人股份的或国家与私有合营的,其管理权实际上是掌握在政府手中,处于国家监督之下,成为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以上职能可以看出,中央银行是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特殊金融监管机构,它在业务经营中,既要监管金融活动,又要推动金融业的发展,这就决定了它在金融体系中必然居于领导地位。其直接目标在于运用各种信用工具避免信用的过度膨胀或紧缩,稳定币值,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