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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企业制度中的政府职能
在斯密的学说里,最合适的经济应该是完全自由竞争的经济,劳动、资本和商品可以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参与经济生活的个人受经济利害关系的制约,且又比任何他人或政府更了解他本人所从事的经营的情况,能够作出最为明智的决策,找到资本最有利的用途。虽然这样的经济人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但他们的行为却是不可避免地促进社会利益,并且要比那些有心要增进社会利益的人做得更好。其间有一只无形的手在管理经济,使之井然有序。任何干预,特别是那些自称有权干预的人的干预,只会损害经济,根本不要指望这会增进国家财富。这是斯密学说的核心。
斯密设计的自由企业制度中,政府主要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在外,保证国内经济活动不受外国侵略的损害;在内,保证每一个人不受他人欺侮。斯密说道:君主的义务,首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
要做到第二点,斯密认为司法公正极为重要。而要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要处理得当。他写道:
“司法权如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不为世俗所谓政治势力所牺牲,那就千难万难了。肩负国家重任的人,纵无何等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牺牲个人的权利。但是,各个人的自由,各个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赖有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使各国人感到自己一切应有权利,全有保障,司法权不但有与行政权分离的必要,且有完全脱离行政权而独立的必要。”
“守夜人”的职能其实还算不上经济职能,用我们的话说,还只是“上层建筑”的职能,属于政治职能范围,尽管它与经济的发展关系很大。至于国家要不要参与经济活动,斯密的态度也不是完全否定的。虽然他反复强调每个人追求自己私利,必定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增进,但是,斯密也看到还有一种情况。有的经济活动因为无利可图,私人不可能会去投资,可对社会整体利益来说,则有必要去投资。所以,斯密所说的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必然促进整体利益的原则在这里并不适应,需要有国家来加以促进。这样,国家就有了另一种职能:
“建设并维持一定的公共土木事业及一定的公共设施这种事业与设施的利润,在由大社会经营时,虽常足补偿所费而大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时,就决不能补偿所费,故其建设与维持,决非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所利于从事的。”
他说,一般而论,“商人的性格与君主的性格这两不相容的程度,那是无以复加的”。这里所指的君主的性格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性格。在斯密看来,由国家经营,企业不可能成功,因为国家与商人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我相信,各种政府经营商业成功了的,怕只有这种(邮政局)企业”。
不过,斯密认为教育是个例外。他对于劳动分工的某些不利后果,印象很深:“一个人如果把他的全部生涯消磨于少数单纯的作业上……他就没有发挥其理解力的必要……这一来,他自然要失去做这项努力的习惯,使人性变成那样的愚钝和无知。”这样的人,没有能力对国家的利益作出判断或在战时捍卫国家,除了已经习惯了的职业以外,不能完成任何其他工作。由于有这样的看法,斯密自相矛盾地支持政府采取行动。他说:“在一切改良的、文明化了的社会中,政府如不费点周折,加以防止,劳动贫民,即人民大多数,就必然会陷入这种状态。”挽救的办法,就是由政府为“普通人民”提供教育的便利。他建议设立各教区学校,由政府负担部分经费(而不是全部经费),教师的报酬一部分就来自于学生的交费(但收费要低廉,务使“一个普通劳动者”也能负担得起)。否则,教师“马上便会习为怠惰”,忽视自己的职责。
后来的经济学家,大体上都因袭斯密关于政府职能的主张。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国家在公共事业和设施建设方面的作用,只有范围大小和程度轻重的差别。国家要在私人不能办或不愿办,而又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方面发挥作用,已成为当今发达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