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分析
在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后,跟单员要参与进口合同履行全过程,重点掌握申请信用证、租船订舱,审单付汇、进口报关报检,验货收货,控货拨交以及善后的外汇核销和索赔。
学习目标
1. 知识目标
1)进口商品的到货检验验收知识;
2)国际货物运物的保险知识;
3)索赔相关的法律知识。
2. 能力目标
1)能够确定合适的保险险种;
2) 通过进口商品的检验,确定索赔的责任人;
3) 索赔方法和索赔途径。
任务一 货物检验与索赔
【案例一】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因包装条款的履约疏忽的违约赔偿案,仲裁的结果,支持了申请人上述的请求。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包装条款和货物的品质、数量以及货款支付等条款同等重要,但往往却受到忽视,结果造成违约,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例所揭示的就是唛头的刷制与合同不符对货物的实际接收和货物的质量与数量的影响。在某些货物装运中,或某些特定情况下,不按合同规定刷制唛头,会导致严重后果,本案的情况就是明证。由于同船到达上海港口的同类货物多,其中除个别货物有明显标记外,其余数家货主的货均无唛头标记,港口只能按每个提货人提单上注明的件数进行分摊。结果,虽然分配给申谙人的货物件数与提单相符,但总重量缺了数百吨。本案例中造成货物短量的原因是由于卖方未刷制约定的装运唛头。
【案例二】 进口的商品检验:
作为进口的跟单员,一般进口要注意哪些事项?向我国进口一单货物,供方提供的商品品名:润滑脂(HSCODE为2710.19 ),如何办理进口报检?
答:1.先查税号
2.再按税号查单证要求
3.再看海关和商检的进口条件
了解上面三个信息,才能知道货物应该如何申报进口。
本单供方提供的商品HS CODE为2710.19 ,根据商品实际情况,选择的是HS CODE 2710 1992 00 ,品名:润滑脂。查到进口监管条件为:A入境货物通关单(法检商品);检验检疫代码:M 进口商品检验。那么按操作以下流程:货物到港后先向商检局申请商检,(网上与录入)申请报检,然后申请报关。报检的流程,如图所示。通关单和检验证书同时办理,报检时在检验的证书要求一栏里注明要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商品检验证书。
商检局受检后,商检工作人员会去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发放检验检疫合格单证,报检可以委托报关行、报检行、或者物流公司办理,委托报检只要出具委托书即可。自理报检企业先行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获得报关权和报检权。开通电子口岸,获得电子通关密钥。如果是进口危险品,还得要去安监局办理危险品登记。
【实训任务】
1.检验的案例: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为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
2、检验的案例:w国公司与x国商人签订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X国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运至某港通知Y国商人。货到目的港后,经Y国卫生检疫部门抽样化验发现霉菌含量超过该国标准,决定禁止在Y国销售并建议就地销毁。Y国商人去电请示,并经x国商人的许可将货就地销毁。嗣后,Y国商人凭Y国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及有关单据向X国商人提出索赔。X国商人理赔后,又凭Y国商人提供的索赔依据向w国公司索赔。对此,你认为w
国公司应如何处理?
3.索赔的案例
河南某公司与香港某客户在2003年6月签订了进口一批尼龙帘子的合同,合同总价款100万美元,CIF长沙交货,索赔期为60天。2003年7月,此货到河南公司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不仅布幅明显窄于合同规定的宽度,伸张拉力强度不够,而且经线纬线松紧密度均低于合同规定指标。我方河南公司立即请省商检局进行检验,出具了“该商品不符合原合同规定”的商检证书。我方请求客户前来复验,向客户提出索赔要求,并明确提出两点意见供客户选择:(1)全部退货。除退还货款外,还应赔偿我方四个月资金占压的利息及国内短途运保费,负责赔偿工厂因停工待料引起的间接损失或者补偿以高价购买原料的损失部分。(2)降价。因幅度和张力强度问题,致使消耗定额增大,且与设备的设计相矛盾,应降价20%。
我公司坚持既定的意见,通过传真电传信函及电报等方式向对方重申我们意见,并警告对方,拖延下去,只会加重其赔偿金额。香港客商与生产代表商于10月底来公司,我方公司陪同他们前往工厂随机抽样8卷帘子布复验,从拉伸挂胶成型的全过程证明我们提出的索赔理由是充分的,耗料增加的比例也是属实的,经多次与香港客商谈判,双方达成协议,香港客商在赔偿12万美元的索赔书上签字,并如期将赔款汇至我公司账上。我方公司在索赔期限内及时向香港客户提出了索赔要求,分析索赔能否成功。
2.不可抗力的案例
1986年3月l 3日,中国某公司A和美国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家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美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美国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美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美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酷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6年不少于80吨,1987年不少于150吨,1988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美方B仅在1986年12月30日提供来科34吨,1987年9月4日来料17吨,1988年2月l 6日来科1.1吨,合计来料52.1吨。1988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美方B提供来科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美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美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筋,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西德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美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美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3.仲裁案例分析
申诉人(中国香港A贸易有限公司)与被诉人(中国陕西B进出口公司)于2002年7月底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认CIF香港每吨500美元的价格向被诉人购买2002年出产的苹果200吨,装船期为2002年10月,总价100000美元。签订合同后,申诉人向被诉人开出了信用证,但是被诉人于2002年10月15日电告申诉人:“由于今年6月至8月份,我省大部分地区遭受冰雹灾害而导致我省大部分地区的苹果减产,即使收获下来的少量苹果,也有很多伤疤,我人认为要执行合同项下的200吨苹果已不可能了,希望贵公司给谅解。”2002年10月20日,申诉人电复被诉人称,全部苹果已预售给客户,合同必须执行。
之后,双方进行了八次磋商,试图在交货数量和交货期上达成新的协议,但无结果。被诉人强调,由于当地发生冰雹灾害属不可抗力事项,对未能交付200吨苹果,不承担责任。申诉人则持相反意见。双方争议无法解决,申诉人于2003年3月根据规定向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分析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