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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植物命名法规
一、植物双名命名法
人类在识别、掌握和利用植物的时候常给不同种类的植物起不同的名称,借以区别它们。因此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对某种植物都有自己通俗的称谓,即俗名。俗名具有形象、地方通用等特性,如龙爪槐、七叶一枝花、钻天杨等。但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往往出现同物异名(synonym)和同名异物(homonym)的混乱现象,这给识别和利用植物以及成果交流等方面的造成了障碍。如马铃薯在南京叫洋山学,在东北和华北多叫土豆,在西北则叫洋芋。丝予每一种植物统一的名称是研究和交流的基础。
林奈的《植物种志》(Species Plantarum,1735)- -书中采用前人的建议创立了双名命名法(binomialnomenclature),简称双名法,后被世界植物学家所采用。
双名法是用两个拉丁词或拉丁化词作为一种植物的学名(scientifiename): 第个单词是属名,是这个种所处的属,其首字母必须大写; 第二个单词为种加词(specificepithet).通常是反映该植物特征的拉丁文形容词,其首字母小写。这两个词共同组成一个种名。属名通常使用拉丁文名词,如果使用其他语言的名词,则必须拉丁化,一般为名词单数第一格。种加词多为形容词,也可为名词的所有格或同位名词,种加词的性、数、格要求与属名-致,双名之后还应附加命名人之名,以示负责,便于查证。如果命名人姓名过长,可采用缩写的形式。命名人缩写的姓名之后要加点(“.")号,其首字母也要大写。命名人的缩写形式以英国邱园发布的标准索引为准。标准缩写可以在国际植物名称索引的皇家植物园作者查询页(http://www.ipni.org/ipmi/authorsearchpaged中查询。在印刷出版科学文献时,属名和种加词习惯以斜体表示,命名人习惯以正体表示。
例如,水稻的学名OrzastiaL中第一个词是其属名,是水稻的古希腊名,为名词; 第二个字是形容词,是栽培的意思; 大写“L”,是命名人卡尔,林奈的姓氏缩写。
种下的常用分类单位有亚种、变种、变型等。其命名方法是在原种的完整学名之后,加上拉丁文亚种或变种或变型的缩写,然后再加上亚种、变种或变型的“加词”,最后附以命名人姓氏或姓氏缩写。这个等级的缩写分别为subep.或sp.(亚种)、var.(变种).f.(变型),在出版印刷的时候该类等级缩写必须为正体。
如: 中国沙棘(Hippophaerhamnoides L subep.sinensis Rousi.)为沙棘的亚种
白丁香(SyringaoblataLindl.var.albaRehd.)为紫丁香的变种.
龙爪槐(Sophora japonica L f.pendulo Loud.)为槐的变型
二.国际藻类、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规概要
在林奈双名法的基础上,1867 年由德堪多等人拟定出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mationalCodeofBotanieal Nomenelature,ICBN),并经第一届国际植物学会议确认通过,其后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都对其进行修订,使其1日臻完善。目前使用的最新版法规是《墨尔本法规》(MelbouneCode),为2011年第18 届国际植物学会议修正《维也纳法规》(第14版,2005 年出版)后出版。同时第18届的国际植物”会议将《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更名为《国际藥类、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fungi,and plants,ICN).以便更准确有效地反映该法规所涵盖的分类群。
国际藻类、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规是植物命名法的基础,是各国植物分类学者命名植物时所必须遵循的规章。现将其要点简述如下:
(1)命名模式
科或科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更高等级(科级以上)分类群的名称,只有当其名称是基于属名的才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种或种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命名必领有模式标本作根据。
(2)学名的有效发表和合格发表
学名的有效发表条件是发表作品一定要是出版的印剧品,并可通过出售、交换或赠送,到达公共图书馆或者至少一般植物学家能去的研究机构的图书馆。仅在公共集会上、手稿或标本上以及仅在商业目录中或非科学性的新闻报刊上宜布的新名称,即使有拉丁文特征集要,也属无效。自1935年1月1日起,除藥类(自1958年1月1日)和化石植物外,1个新分类群名称的发表,必须附有拉丁文描述或特征集要,否则不算合法发表。自1958年1月1日以后,科或科级以下新分类群的发表,必须指明其命名模式,才算合格发表。例如新科应指明模式属; 新属应指明模式种; 新种应指明模式标本。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印刷出版品上发表新名称已非必要; 于网络上以便携式文件格式(PDF档)发表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之出版品亦可视为有效发表。自2012年1月1日起,发表新种时可用拉丁文或英文描述。
(3)优先律原则
新种名称的发表有优先权,凡符合法规的最早发表的名称为唯- -学名。和子植物的种加词(种名)优先律的起点为1753 年5 月1日,即以林奈1753 年出版的《植物种志》(Species Plantarum) 为起点; 属名的起点为1754及1764年林奈所著的“植物属志”(GeneruPlantarum)的第5版与第6版。因此,对于某种植物,如已有2 个或2 个以上的学名,应以最早发表的名称为合法学名。
(4)学名必须采用双名命名法包括属名和种加词,最后附加命名人。
(5)每一种植物只有一个合法的正确名称若发生同物异名的状况时,应将不符合法规的名称视作异名加以废弃。
(6)属的转移通过专门的研究,认为一个属中的某一种应转移到另一属中去时,假如等级不变,可将它原来的种加词移到另-属中而被留用,这样组成的名称叫“新组合”(combination nova)。原来的名称为基本名( basionym)。原命名人则用括号括之,一并移去,转移的作者写在括号之外。例如,杉木最初是1803年由Lambent定名为PinuslanceolataLamb.1826年,RobertBrown 又定名为
CunninghamiasinensisR.Br.exRich..1872年,Hooker在研究了该名的原始文献后,认为它属于Cunninghamia属,但发表最早的种加词lanceolata应予保留。
故杉木的合格学名 为Cunninghamia lanceolata (Lamb.)Hook.,而 Pinus lanceolata lamb.为基本名,其他两个学名为异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