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讲:西方政治制度史导论
    • ● 一、西方政治制度史的相关概念
    • ● 二、西方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内容
    • ● 三、西方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方法
    • ● 四、学习西方政治制度史的意义
    • ● 五、课堂自测
    • ● 六、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二讲:古希腊政治制度(一)
    • ● 一、希腊早期的历史概况
    • ● 二、城邦发展的历史轨迹
    • ● 三、城邦的形成及其特征
    • ● 四、城邦制度演变的趋向
    • ● 五、课堂自测
    • ● 六、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三讲:古希腊政治制度(二)
    • ● 一、斯巴达政治制度
    • ● 二、雅典政治制度
    • ● 三、底比斯政治制度
    • ● 四、希腊城邦政治的衰败
    • ● 五、课堂自测
    • ● 六、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四讲:亚历山大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 ● 一、马其顿王国的政治制度
    • ● 二、亚历山大帝国政治制度的东方化
    • ● 三、帝国分裂后各王国的政治制度
    • ● 四、亚历山大帝国在西方政治制度中的影响
    • ● 五、课堂自测
    • ● 六、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五讲: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一)
    • ● 一、古罗马早期的历史地理概况
    • ● 二、王政时代的政治制度
    • ● 三、共和政制的初建
    • ● 四、课堂自测
    • ● 五、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六讲: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二)
    • ● 一、统一意大利半岛及政治制度的变化
    • ● 二、扩张地中海及政治制度的变化
    • ● 三、罗马共和制的衰亡
    • ● 四、课堂自测
    • ● 五、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七讲: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
    • ● 一、元首制
    • ● 二、君主专制
    • ● 三、四帝共治
    • ● 四、西罗马帝国的灭亡
    • ● 五、课堂自测
    • ● 六、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八讲:法兰克王国的政治制度(一)
    • ● 一、墨洛温王朝的政治制度 
    • ● 二、加洛林王朝的政治制度
    • ● 三、课堂自测
    • ● 四、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九讲:法兰克王国的政治制度(二)
    • ● 一、法兰克人的国家制度
    • ● 二、封建制度
    • ● 三、日耳曼法
    • ● 四、课堂自测
    • ● 五、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十讲:法兰西王国的政治制度
    • ● 一、封建君主制的划分
    • ● 二、封建割据君主制
    • ● 三、等级君主制
    • ● 四、君主专制
    • ● 五、启蒙运动对君主专制的批判
    • ● 六、课堂自测
    • ● 七、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十一讲:英格兰王国的政治制度(一)
    • ●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君主制
    • ● 二、集权君主制的建立和巩固
    • ● 三、集权君主制的发展
    • ● 四、课堂自测
    • ● 五、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十二讲:英格兰王国的政治制度(二)
    • ● 一、等级君主制
    • ● 二、有限君主专制
    • ● 三、议会君主制
    • ● 四、课堂自测
    • ● 五、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十三讲:德意志的政治制度 —从中世纪到近代
    • ● 一、东法兰克与德意志王国
    • ● 二、封建时代
    • ● 三、宗教改革时代
    • ● 四、普鲁士时代
    • ● 五、课堂自测
    • ● 六、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第十四讲:西欧的政教之争— 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
    • ● 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发展
    • ● 二、中世纪西欧基督教化与政治分裂
    • ● 三、基督教在近代受到冲击
    • ● 四、结局:西方近代民族国家的诞生
    • ● 五、课堂自测
    • ● 六、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第十五讲:近代意大利的政治制度
    • ● 一、中世纪意大利半岛概况
    • ● 二、威尼斯共和国(697-1797年)
    • ● 三、佛罗伦萨共和国(1187-1569年)
    • ● 四、热那亚共和国(1100-1815年)
    • ● 五、米兰公国(1395-1797年)
    • ● 六、课堂自测
    • ● 七、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一)课程思政
      • ● (二)作业习题
    • ● 作业
  • 第十六讲:拜占庭帝国的政治制度
    • ● 一、东罗马帝国王朝概况
    • ● 二、《查士丁尼法典》
    • ● 三、东罗马帝国的军区制
    • ● 四、东罗马帝国的政教之争
    • ● 五、课堂自测
    • ● 六、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四、资料
  • 第十七讲: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制度
    • ● 一、《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
    • ● 二、美国宪法的制定与政治体制的构建
    • ● 三、美国宪法修正案与联邦制的发展
    • ● 四、课堂自测
    • ● 五、课程思政与作业习题
    • ● 作业
  • 调查问卷
    • ● 一、调查问卷
    • ● 新建课程目录
三、日耳曼法

三、日耳曼法

    

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是西方法的三大渊源。

    日耳曼人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一系列封建国家,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日耳曼法是西欧封

建法律的起点。日耳曼法指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形成的,仅适用于日耳曼人的

法律,从地区上看,他包括了日耳曼人建立的所有国家的法律,从时间上看,大体是5~9世纪,即日耳曼人建

国到西欧,封建制度基本确立,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为止。

    在中世纪的西欧,日耳曼法居于主导地位,但罗马法在不少地区仍然存在和适用,形成了日耳曼法与

罗马法并存并逐步融合的格局,日耳曼法由习惯法转变而来,虽然落后粗糙,却是中世纪欧洲法律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精神原则对近代民主制度的形成有重大影响,罗马法的局部被保留,为罗马法的复兴起了一定的铺垫

作用。

   (一)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1.日耳曼各王国的建立

   日耳曼人被罗马人称为蛮族,公元五世纪,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帝国,在被占领的土地上建立了个蛮族

国家,主要有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汪达尔、勃艮第王国、伦巴底王国。法兰克人建立的法

兰克王国是其中最强大的,在查理大帝统治时期,多数日耳曼王国都在他的统治之下,其版图几乎包括整个西

罗马帝国的高卢行省。843年查理曼帝国分裂为三个国家,从此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

   2.蛮族法典的编纂

   在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的过程中,社会阶级关系以及社会制度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氏族制度瓦解

世族机关演变为国家机关。随着国家的建立,原有的部落习惯转变为法律。最初是不成功的习惯法,后相继将

习惯法汇编为法典。各日耳曼王国的法典制定比较纷繁,从空间上来看,日耳曼法可以分为西欧大陆国家的日

耳曼法,不列颠岛上的盎格鲁萨克逊法,斯堪地纳维亚各国法律三个系列。

   (1)西欧大陆国家的日耳曼法

   从公元五世纪末到六世纪初开始,西欧大陆各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和教会僧侣的帮助下,先后编撰

了一系列习惯法汇编,这类习惯法汇编被称为蛮族法典或部族法典,主要有,五世纪末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

法典》,五世纪末六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浦利安法典》,勃艮第王国的《耿多伯德法

典》、六世纪初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西法典》,其中因为法兰克王国是当时力量最强,存在时间最长的一个

日耳曼王国,它的《萨利克法典》影响最大,也最具有权威性,成为西欧大陆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西欧大陆

的日耳曼法是整个日耳曼法的主体,更多体现着日耳曼法的特征,在本课中所说的日耳曼法,主要是指5~9世

纪西欧大陆的日耳曼法。

   (2)不列颠各王国的日耳曼法

   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时,居住在易北河口附近的盎格鲁萨克逊人和居住在莱茵河口附近的朱特人先

后侵入不列颠岛,建立起一系列的小王国,经过几个世纪的兼并,其中西萨克斯征服了其他几个王国,与公元

十世纪建立统一的英吉利王国。不列颠各国的法典编撰稍晚于西部大陆,约从七世纪开始到11世纪结束,主要

有,七世纪初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七世纪末西萨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九世纪末英吉利王国的

《阿尔弗烈德法典》、11世纪的《卡纽特法典》,这些法典与西欧大陆的日耳曼法典,在形式上与内容上有一

些差别,一是这些法典是用盎格鲁萨克逊本族语言写成的,二是更多的保留了该民族的特点,这些差别对后来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3)斯堪的纳维亚法

    其范围包括今日的挪威,丹麦,瑞典,冰岛和格陵兰,波罗的海,芬兰、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部分地

区,以及诺曼底等地,斯堪地纳维亚法的发展比大陆日耳曼法晚很多,直到11~13世纪,斯堪地纳维亚各国的

部落习惯才逐步编转成法典。著名的有11世纪用挪威语编成的《戈拉廷法》、13世纪用丹麦语编成的《裘特

法典》,瑞典语编成的《乌普兰法》和《哥特兰法》。斯堪地纳维亚法在内容上同西欧大陆日耳曼法大同小

异,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出现过法律统一的趋势。上述法典内容广泛,它们对外的影响不大,但却是日耳曼

法的一个独立分支,成为日后斯堪的纳维亚法发展的基础。

   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

   日耳曼各王国的法律制定后,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仍然保留着源于氏族社会的属人主义原则,即对日耳曼

人适用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耳曼人与罗马人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日耳曼法。日耳曼

法和罗马法并存,日耳曼法具有优先的效力。这种属人主义的双轨制,在5~7世纪的日漫法典里都做了明确的

规定。

   4.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日耳曼人招聘罗马法学家组成法典编撰委员会,起草法典。日耳曼人仿效罗马法的立法体系,罗马法的

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已经较多的渗透到日耳曼法中。

   843年法兰克帝国分裂后,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各国国王只能在其直辖领地内行使权力,不能过问

大封建领地内部的事务,与此相适应,法律演变为一种分散的地方性法律,各个大的封建领地都有自己的

法律,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所取代,过去的蛮族法典已经不再适用,日耳曼法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不

复存在,他与罗马法相互渗透融合,形成一种封建的地方习惯法,这种习惯法中的原则与制度在12世纪形成的

英国普通法,13世纪左右边转的德国《萨克森明镜》等习惯法汇编,13世纪法国习惯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9世纪德国的日耳曼法学家所研究的日耳曼法,实际上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融合后的产物。

    

   (二)日耳曼法中的基本制度

    1.土地所有制

    马尔克土地所有制

    自由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共有制。所谓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

域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农村公社,马尔克的建立标志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的消失。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

西罗马时,把这种制度带到了新国土,使它成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管理,并把侵

占来的大片土地交由马尔克控制。

   马尔克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内容是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森林,牧场和水流等

也属于公社集体所有,由社员共同使用;个人房屋前后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社员家庭使用耕地和公用

地时,必须遵守传统习惯和公社统一安排的休耕轮作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其他社员使用土地的权

利,否则将受到公社处理。土地只能由男性继承人来继承,占有人死后如果没有儿子土地交回公社处理。各个

家庭享有对耕地的占有,使用权的前提是其家长必须是公社社员,具备社员身份的自由人才能享有这种权利,

如果不是本公社的成员,即使是自由人,也没有这种权利。

    六世纪开始,法兰克王国通过敕令规定,没有儿子,土地也可以有女儿或兄弟姐妹继承。七世纪后公

社土地所有制开始向私有制转变,社员的份地变成了自主地,社员依法享有各种处分权。

   贵族大土地所有制

   贵族大土地所有制是日耳曼王国建立初期与马尔克土地所有制同时并存的另一种土地所有制,这种大土

地占有制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他最初主要是通过各国国王封赠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而形成,后来又进

一步通过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得到扩大和巩固。

   农奴份地

   农奴从贵族处领取份地,对份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奴为了使用份地必须为地主服役,尽各种

义务,农奴不准随便离开土地。当土地被转让时,土地上的农奴也一块被转让出去。


   2.婚姻与继承制度

   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国王和贵族可以一夫多妻,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一是买卖婚,有男女双方家

庭之间订立婚约成立,婚约的履行是新郎一方向新娘一方支付身价金后迎娶新娘,另一种方式为抢夺婚,男方

将看中的女子抢来,然后向女子家族提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大体上与买卖婚支付的身价相等,如请求

被接受,就是认可亲事的表示,反之就可能引起血亲复仇。

   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及不平等,夫妻关系方面要维护夫权,丈夫对妻子有一定特权,他可以管理妻子

的全部财产并取得其收益,在丈夫贫穷时,可以将妻子送去抵债或出卖为奴,在亲子关系方面,要维护父权,

作为家长的父亲,对子女有遗弃权,逐出权,惩戒权,主婚权,择业权,诉讼代理权,出卖子女为奴,甚至杀

戮大权。

     日耳曼人脱离母系社会时间不长,日耳曼法中双重一些母权制的残余,妇女的地位比较高,对妇女

比较尊重,处理重大问题时,常常要征求父母的意见,杀害妇女的赎罪金是男子的三倍,丈夫可以进入妻家,

成为妻家之成员,所生子女也属妻子家庭成员。日耳曼法对夫权和侵权有一定的限制,丈夫未经妻子的同意,

不能处分属于他的不动产,儿子可以有自己单独的财产,父亲应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处分,法律上对于财产的规

定有很强地保护了私有财产的特性。   

     关于继承,实行法定继承,动产首先由子女继承,无子女则有父母继承,父母死亡则由兄弟姊妹继

承,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男性优于女性,后者一般只能得到前者的一半。对于不动产继承,自由农民的耕地

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则交回马尔克公社,妇女不能继承土地,由此引生出了妇女不能继承王位

    3.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日耳曼各王国的法院由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组成,地方法院又分郡法院和百户法院,郡法院和百

户法院就是为进行审判而召开的郡和百户的民众大会,自由人必须出席审判大会,这是权利也是义务。与会的

自由民如果对于判决意见不一致,应以多数意见为主。

   王室法院由国王,宰相或国王委派的官员主持,国王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案件从地方法院调到王室

法院审理。    

   诉讼制度方面。出生低贱者不能控告贵族或其他地位高于自己的人,起诉人在提出起诉时要承担很大风

险,假如最终无法证实控告,自己将被作为提出虚假控告者而遭到严厉处罚。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   

    注重团体利益。日耳曼人重视团体利益,个人权利的行使,要服从家庭、氏族和公社的利益,并为团

体利益承担责任。一个家庭的某个成员要实施重要法律行为时,必须征得家庭中其他成年男性的同意,同一氏

族的各个家庭之间对重大问题的处置也必须采取一致态度,共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日耳曼法就是为了维护

家庭和亲属关系,为了维护氏族、村落等共同体的安宁。

    严格的属人主义。日耳曼人无论居住在什么地方,都要受本部族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罗马人则适用罗

马法,同一个日耳曼国家中,常常杂居着不同部族的日耳曼人,经常出现5个人在一起就有5种法律的情况。直

到公元九世纪日耳曼法演变为地方习惯法,属人主义才转变为属地主义。

     注重形式。日耳曼法特别讲究形式和礼仪,为使每一法律行为能听能见,法律内容必须定型或形式

化,尤其必须在证人或民众集会前公然表示,以显示公信。为了突出法律行为的严肃性,还强调行为的象征意

义,如果实施了某一动作,就有了这一动作表示的意思。教会就利用这一点一直深深地影响着王权。

    法典体系凌乱。蛮族法典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而是习惯法的汇编,是解决案件的具体案例的

汇编,抽象概括程度低,缺乏整合性,这与学理性与概括性极强的罗马法形成鲜明对比,法典体系凌乱,反映

出日耳曼人处于经济文化均比较低级的发展阶段,立法技术原始尚不能做抽象概括和逻辑推理。

     

     (四)日耳曼法在西方的历史地位

      相对于古代罗马法来说,日耳曼法不论在形式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一种倒退,但日耳曼法却是

西欧封建法的开端,是中世纪法的先河,是中世纪西欧广泛适用的法律。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教会法是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在早期封建时期各日耳曼王国的法律,虽然

只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的双重结构,但日耳曼法占据主导地位,在此后整个西欧的封建社会中,法律制度

虽然经历了罗马法的复兴,习惯法的编撰、教会法形成为独立的体系,但主要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发展起来的

习惯法,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后世资产阶级法的历史渊源,对西欧资产阶级法的形成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观念上他

保留了大量原始民主制的残余,这些古代的民主和自由通常被称为日耳曼精神或日曼自由,恩格斯曾经指出,

个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就是古代日耳曼自由中的精华部分。这些

观念上的东西对近代西欧的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巨大的。英国受日耳曼法的影响更大一些,英

国法中体现的日耳曼精华更多一些。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把英国法称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

法”。在制度上,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及不同的保护性规定,后来在英国演化为一

整套不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近代西欧民法中的占有制度也是受日耳曼法的影响而形成的,拿破仑法典的一部分

内容主要来源于革命前的习惯法,即日耳曼习惯法。




  萨利克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