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权君主制(11-12世纪)
(一)集权君主制的建立
1.封建制度的确立
把从法国带来的封建制度进行改善
(1)威廉征服
1066年1月,忏悔者爱德华死于刚刚建成的威斯特敏斯特宫中。爱德华登基初期,注重英、法联姻,
但此举最终导致了未来的大乱。征服者威廉是爱德华表亲(爱德华的母亲是威廉父亲的姑姑),在1051年威
廉访英时曾答应让威廉继承他的王位。而爱德华的内弟、另一个王位的有力竞争者哈罗德被困在诺曼底公国
时,也曾承认过威廉对英格兰王位的继承权。1066年,忏悔者爱德华去世,贤人议会推选威赛克斯家族最后
的男丁、爱德华的表亲爱德加继承英格兰王位。但是哈罗德没有遵照议会的决定,也没有循守同威廉的誓言;
他集合自己的党羽,在约克大教堂举行加冕仪式,自立为王。哈罗德的行为引起了威廉的震怒,遂起兵夺取英
格兰王位。同时,哈罗德的兄长托斯蒂格也以平分英格兰为条件获得了挪威国王哈拉尔三世的支持,从而引发
了英格兰王位争夺战的三方争霸。
哈罗德先击溃北方的入侵,同时,南下防御威廉入侵。
威廉决定以武力夺取英国王位。半年后,威廉的军队在帕文西登陆。此时,哈罗德刚刚在约克城外结
束与挪威入侵者的一场战役,立即率领疲惫之师南下,迎战威廉。在黑斯廷斯战役中,威廉利用精良的诺曼骑
士军队,大获全胜,哈罗德中箭身亡。随后,威廉率军横扫英格兰内地,迫使孤立无援的伦敦城不战而降。年
底,威廉进入伦敦,于圣诞节加冕为英国国王,称威廉一世(1065一1087年)
威廉获胜而哈罗德战死
(2)诺曼底公国的封建制度
入侵前,诺曼底己经建立起完备的封建制度。威廉公爵作为最高领主,把诺曼底的全部土地划分为10
个子爵领地,1200块骑士采邑,由他策封的子爵掌管区内一切大权,他把各地要塞和堡垒都控制在自己手
中,严禁贵族修建城堡和发动私人战争,诺曼底成为欧洲大陆上权力最集中,组织管理最完善的封建公国。
(3)英格兰的封建制度
威廉凭借军事胜利获得的主宰一切的权力,没收了所有支持哈罗德、反抗自己的英吉利人的土地。据
统计,全国约有一半的土地被没收。没有参与反抗的英吉利人仍保留原有的土地,但必须承认自己的土地是从
威廉那里领来的,即必须尊威廉为封主。这样,威廉实际上成为全英国的最高土地所有者。对于没收来的土
地,威廉除留下一部分(估计约占全国土地的1/7)作为私人领地外,林地占全国1/3,其余的按照诺曼底的分封
方式,分配给军事部下和高级教士。威廉一世是英格兰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最富有的人,有权向大小封建主征
收封建捐税。
征服者威廉
直接领受国王封地者称作国王的直属封臣共1400余人。一共有12位伯爵,这12人是威廉一世的亲属
或最受威廉宠爱的诺曼大贵族,他们共占有全国1 /4的土地。大男爵不超过50人,多数为王室成员,其余中小
男爵约120人。任何一个伯爵男爵领地都远远少于王室领地,威廉还特意将大贵族的领地分布在全国各地,不
让其相互连成片。这样英国大贵族很难像法国诸侯那样,形成于王权抗衡的地方独立王国。男爵们分别向国干
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义务。大男爵提供40一60名。中小男爵提供10一40名。其余的1200人是骑士,只领有一
块采邑,只承担一名骑士义务。威廉一世随时集合起一支多达4200名骑士的封建军队。
教会同样承担骑士义务。最初,只有新任命的诺曼人高级教士在受命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骑士义务,
后来对保留下来的英格兰人高级教士也规定了不同的骑士义务。这样,高级教士全部成为威廉的直属封臣。占
地较多的坎特伯雷主教、林肯主教,温切斯特主教,伍斯特修道院长分别承担60名骑士,领地较少的拉姆齐修
道院长只承担4名骑士。
国王直属封臣往往效法国王,将一部分封地留作自领地,其余的再分封给次一级封臣,直到只领有一块
骑士采邑的小骑士。通过层层分封,一种以骑士领有制和封主一封臣等级隶属关系为纽带的金字塔式的封建社
会结构建立起来,国王位于金字塔的顶端,其下是大大小小的各级封建主。
由于英国封建制度的确立与诺曼征服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形成了不同于法国的鲜明特点。英国封建主义
具有完备性特点,在英国“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而在法国,“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英
国国王的直属封臣在再分封次一级封臣时,受封人除了宣誓“因为领有您的土地我将效忠于您”外,还必须附
加一句:“除效忠国王之外”。这样,英国所有的封建主,不管是否是国王直属封臣,都首先是国王的附庸。
大大小小的封建主全部向威廉行臣服礼,宣誓永远忠于威廉,反对威廉的一切敌人。由于这一特点,在
英国土地分封没有损害国王的权力地位,国王是名符其实的全国最高领主,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在这里得到真
正实现,而在法国,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权力也层层下放,国王被架空,成为虚有其名的最高领主。作为最高
领主,英王要求所有封建领主向自己承担封建义务。
(4)封建义务包括如下几种:
骑士义务。封建领主必须按照领地大小为国王提供骑士义务。一块骑士采邑提供一名全副武装的骑
上,每年为国王服役40天。
助钱义务。当国王的大儿子受封骑士,或国王的大女儿结婚,或国王在战争中被敌俘虏需用金钱赎
身时,领主们必须缴纳助钱,数额为每块骑士采邑20先令。
继承税义务。当领主死后,继承人必须向国工缴继笔继承税,才能合法地继承领地。继承税来源
于一种古代习惯。在古代日尔曼社会中。军事首领应为自己的卡米特战士提供必要的武器装备,卡米待死后,
武器装备必须全部上交军事首领。入侵不列颠后,卡米特演变为军事土地贵族塞恩,武器装备改由塞恩自备。
但仍保持着死后上交国王的传统。卡纽特国王曾规定,塞恩死后应上交国王的物品有4匹马,其中两匹必须鞍
髻齐全;两把剑,4支矛,4面盾;一个头盔;一副恺甲;还有一定数量的黄金。诺曼征服后,继承税改为货币形式。
其数额为一块骑士采邑100先令,一块男爵领地为100镑。
接受国王监护的义务。领主死后,若继承人尚未成年,即男性不足20岁,女性不足14岁时,由国
王对继承人行使监护权。在监护期间,土地的全部收益归国王所有。继承入成年并缴纳继承税后才能继承领
地。
土地转归义务。若领主死后无嗣,领地转归国王所有。
2.威廉一世的君主集权统治
(1)御前会议
威廉一世统治时期,并没有像法国加洛林国王一样,把土地都分封给了贵族,而是对法国的分封制度作
了修改与完善,使王权和王室领地一直处于占优的地位。到威廉末期,一个以国王直属封巨为主体的新生教俗
土地贵族阶层产生了,他们几乎是清一色的诺曼人(只有2人是英吉利人),这一社会变化在政治上层建筑中的反
映首先体现在贤人会议演变为由诺曼人组成的御前会议。
从外貌特征上看,御前会议和贤人会议似乎无大差别,但二者的性质和组织原则是根本不同的。御前会
议的成员不是以社会贤哲的身分,而是凭国王直属封臣的资格出席会议的,换句话说它是一个按照封主一封臣
的封建主义关系原则组成的封建机构。根据这一原则,凡是国王的直属封臣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出席御前会议,
包括直接领受国王封地的1200名中小贵族。实际上御前会议只包括以下3部分人,即以男爵为主体的世俗大贵
族集团,由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组成的教会贵族集团,以及王室总管、宫廷内侍等王室官员集团。御前会
议的主要职能是司法审判,处理男爵与国王之间或男爵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也为国王提供谐询,商讨国事,
议决大政方针。
从一开始御前会议就分为大会议和小会议两种形式。大会议人员较多,比较规范。大会议召开的时
问、地点相对固定、总是与重大宗教节日活动结合在一起,每年召开3次,复活节在温切斯持召开、降灵节
在威斯敏斯特。圣诞节在格罗斯特。威廉一世对大会议十分重视,每次都重复加冕仪式。.小会议称作库里亚,
由最重要的王室官员和常伴国王身边的少数贵族组成。
小会议的召开比较经常和随便,其时间、地点、内容都取决于国王临时决定和现实需要。在职能上,大
会议和小会议没有原则区别,它们都是国王的法庭,并都是兼有谘询、行政、立法等多种职能的综合性机构。
从某种意义上说,小会议可以视为是大会议的核心组织和常设机构,当时二者的名字甚至可以通用。
大会议是威廉一世政府的中枢机构,重大政治活动,如任命主教、册封贵族、分封土地、接受封臣的效
忠宣誓等都在大会议中进行。
通过大会议,威廉一世不断调整封建贵族内部的矛盾,以维护正常的封建秩序,并借此将势力强大的大
封建主笼络在自己周围,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减少了封建叛乱和分裂阴谋。反过来,封建贵族们也利用在大会
议中被该询的机会,对国王施加影响,保护自身的封建权益。
大会议不是常设机构,国家日常政务仍由王室官员负责。因威廉经常去诺曼底,有时只得任命几个富有经
验的亲信代行王权。
(2)地方政府
在地方政府中,威廉一世全盘继承了盎格鲁一萨克逊时代的体制,郡区、百户区的行政区
划原封未动,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的职权保持未变。
(3)贬抑伯爵、重用郡长
但威廉认识到郡长比伯爵更适宜于中央集权,因此他采取了贬抑伯爵、重用郡长的政策。他取消了盎格
鲁一萨克森末期的6个伯国,许多地区均未设置伯国。他虽册封了十几个伯爵,但这时的伯爵只是一种贵族爵
位,与地方政府已毫无联系。各郡政务完全委之于郡长。为确保郡长绝对服从中央王权,他罢免了原有的英吉
利人郡长,从支持自已的诺曼男爵中任命了各郡新郡长,并规定,郡长职务不得世袭,国王有权随时撤换。
(4)司法改革
在司法制度上,威廉同样继承了盎格鲁一萨克森时代的法律习惯和司法机构。他以盎格鲁一萨克逊法律
为基础,编纂了一部新法典,作为法庭办案的成文依据。同时,威廉一世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诺曼人的生命财
产安全,还建立了两种新制度,一是十户联保制,即要求每十户居民结为一组,设十户长一人,所有12岁以上
的男子都必须参加一个十户区。假如某个十户区内有人犯罪,十户区全体居民负有将罪犯逮捕归案、交付法庭
审判的集体责任。二是“唯英格兰人是问”制度,即:当出现凶杀案时,首先假定死者是被英格半人谋杀的诺曼
人,案件发生地区的英格兰人负有交出凶手的法律责任,或者由4个自由人出面担保.并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被
害人不是诺曼人.而是英格兰人,否则将对该地区全体英格兰人处以沉重的谋杀罚金,并将其中一人处死。
(5)“末日审判书”
威廉一世王权的强大通过1086年全国土地赋役调查的巨大成功体现出来。这次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
各地土地、财产、人口等情况,以便为确定和分配税额提供资料依据。调查内容包括每个庄园的名称是什么,
1066年以前和以后分别属何人所有,共有多少土地和犁队,其中领主的自领地和维兰份地各多少,有多少
林池、草地、牧场,有多少维兰、茅舍农、边地农、.奴隶,自由农民等。调查资料汇总后,编为《土地赋役调
查书》,存于旧都温切斯特:这次调查范围之广,项目之详尽,都是空前的。在萨克逊时代的英国或封建的法
国,这事都不可能。
(6)控制教会
威廉王权的强大还体现在国王对教会的控制上面。诺曼征服前,英国教会享有较大的独立性。并与罗马
教廷关系密切,高级教职均由教皇任命。威廉继位初年,原英格兰人级教职大部分留用。之后,高级教职逐步
全部更换为诺曼人,教会被置于从属王权的地位。威廉在当政21年内,一直无视1075年“教皇救令”,牢牢
控制着教职任命权。他还宣布,未经国王同意,英国的教徒不得承认任何教皇。不得按受教皇的使节,命令和
信函;宗教会议制定的任何法律都须经国王批准;未经国王许可,宗教法庭不得审判国王政府官员和男爵,不得
将他们开除教籍或施以宗教酷刑。
另一方面,威廉一世通过大会议颁发特许状,宣布宗教法庭与世俗法庭分离.涉及教会人士的案件不再
提交世俗法庭,由宗教法庭根据教会法规自行审理,世俗官员不再参加宗教法庭的审判工作,尽管必要时世俗
官员仍可协助组建宗教法庭。这项措施扩大了教会的司法独立性,促进了独立的教会法的成长,同时也为不久
后的教会与王权之争埋下了隐患。
3.威廉建立集权君主制的原因
法兰西西班牙的分裂局面一直持续到16世纪,德意志意大利的分裂局面一直持续到19世纪,威廉一世
入主英格兰就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这是英格兰与欧洲大陆国家与众不同的一个突出特征。
威廉是私生子,复杂激烈的政治斗争环境,将它锻炼成一个意志坚强,处置果断的铁腕人物。
威廉一世是法王的附庸,对法国的封建制度的利弊有切身体验,威廉目睹了法国王权衰弱诸侯肆虐的混
乱局面,在英格兰建立统治后,力图避免陷入法国封建制度那样的困境。
诺曼人与英吉利人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英格兰人口约150万,诺曼人只有1万人左右。
英国旧贵族叛乱具有威胁性,
威廉与诺曼男爵之间也存在矛盾和斗争。
在法国领土上的诺曼底公国面临被法国诸侯和法国国王吞并的危险。
(二)集权君主制的巩固
1.巩固王权
镇压大贵族叛乱
威廉一世死于1087年,根据他的遗命,长子罗伯特继承诺曼底公爵爵位,次子鲁弗斯继位英王,史称
威廉二世,次子之所以成为英王,是因为威廉一世认为其意志坚强处事果断,大贵族发动多次叛乱,都被英国
国王和中小贵族联合所镇压。
与教会斗争取得胜利
十世纪开始于法国的克吕尼教会改革运动, 发展为全欧洲的改革运动,改革运动的目的在于提高教会威
望,摆脱世俗政权的控制,将各国教会统一在罗马教皇的集中领导之下,改革运动取得了成功,11世纪末教会
和罗马教皇的实力大为增强,以罗马教廷为中心的一整套中央集权制的教会组织体系建立起来,在西欧各国世
俗政权旁边又出现了一个强大的国际性宗教政权,各国的主教、修道院长作为高级行政人员必须听命于教皇,
另一方面他们同时又是领受本国封地的封建主或者是国家官员,而又受制于世俗政权,神职人员一身二任的双
重地位,导致11~12世纪欧洲王权与教权争斗不已。
威廉二世为增加财政收入,大肆勒索教会财富。他先后没收了11座修道院和3个主教区的财产,当时大
主教安塞姆要求归还坎特伯雷主教区原有财产,承认乌尔班二世为真正的教皇,并要求前往罗马拜谒乌尔班二
世,接受象征大主教权威的教皇亲踢白羊皮披肩。威廉二世坚决拒绝,说他根本不承认乌尔班是教皇,并重申
未经国王同意,英国教会不得承认任何教皇。
亨利一世即位后,斗争焦点集中到主教授职权问题上,斗争实质是主教的权力来自何处及主教首先
向谁负责。在此之前,英国的主教皆由国王直接任命,主教的领地和象征主教权力的指环与权杖由国王亲自封
授,像世俗领主一样,新任主教必须向国王行巨服礼,举行效忠宣誓。亨利一世即位后,把流亡国外的安塞
姆大主教召回国,要求他遵循传统向国王宣誓效忠,安塞姆拒不服从,而且拒绝为已经履行效忠仪式的主教举
行宗教授职仪式。双方争执不下,相持多年。最后于1106年以相互妥协而结束:亨利一世放弃了授予主教以指
环和权杖的宗教授职权,安塞姆同意新主教在就职前须向国王行臣服礼。接受国王封地。关于选择主教的权
力,协议中讲的很含糊,实际上国王仍占主导地位.因为新主教须先由国王提名(提名权),然后经教士大会选
举,再由教皇颁令授职。
由于英国王权强大,国王提出的人选通常总能被教士大会所接受,倘若出现分歧,国王可以拒绝授
予封地以阻止新主教就任,因此实际上国王仍控制着教会授职权。1109年安塞姆死后,亨利一世拒不提名新
大土教人选,令教士大会无从选举,致使坎特伯雷大主教职位虚悬5年之久。
诺曼王朝后期,随着王权的强化,集权君主制有所发展。不过,英国仍保持着“王在法下”的有限
君主制传统。国王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的特权,但国王行使特权时不得超越习惯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不
然的话,则被视为“非法行为”。 国王的权力不是无限的绝对的,有些事情是国王无权做的,诺曼底王朝的
君主制度是集权的,但不是专权的。
2.行政管理机构的发展
原因
诺曼王朝初期,中央政府与王室混为一体,国家事务主要由王室成员组成的库里亚国辅佐国王处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室官职多数演变成世袭性职务,如王室总管、宫廷内侍和侍卫长分别成为各个家族的世袭
财产。官职的世袭化趋向限制了国王的选择自由,造成任职者的政治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的下降。随着历史的
发展,国家管理工作日益繁重,这种不完备的“王室政府”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1106年后,改造“王
室政府”更显迫切。因为这一年亨利一世从其兄长罗伯特手中夺取了诺曼底,一人同时统洽着相互分离的两个
国家。为处理诺曼底的政务,他经常带领部分王室官.员前往英吉利海峡彼岸。据统计,亨利一世在位35年,
有一半时间不在国内。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间题尖锐地提上日程:当国王前往诺曼底时,由谁管理英国?怎样管
理?由此导致国王代理政府和政法宫的出现。
政法官
约从1107年起,亨利一世把库里亚成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带在身边,不断来往于海峡两岸,另一
部分常驻国内,组成代理政府,负责日常政务管理,当时国内代理政府的首脑一直是王后和太子,两人有权行
使国王享有的一切权力,每次诏令的颁布,都盖有王后或王太子的印玺,诏令上签名的还包括,3位大主教,
大法官、王室总管、宫廷侍卫、王室法官共7人。这些人是代理政府的核心成员。其中大主教罗杰始终列众人
之首。罗杰原是一名普通宫廷内侍,后升任大法官又成为大主教,过往亨利一世出境时代行王权,亨利回国后
继续统辖百官处理政务。
罗杰被西方学者公认是英国史上第一任政法官,1204年因为英王丧失了诺曼底以及在法国的其他领
地,不再经常离国出境,作为国防代理人的政法官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财务署
在亨利一世的中央政府中,更引人注目并且意义更为深远的变化是,从库里亚中分化出了英国最早的
专业性职能部门—财务署。最初财务署只是每年举行的两次库里亚特别会议。后来,有关人员从库里亚中分离
出来,成为独立的国家机构。 组成财务署的库里亚成员称作财务署男爵,结算时若遇有争议问题,由财务署
男爵即席裁决。
政法官和财务署的出现意味着现代意义的行政官僚机构的产生,标志着国家管理机构与王室分离过程
的开始。专业财政机构的建立增加了政府岁入,亨利一世时国库充盈,财政充足,集权君主制的基础进一步巩
固。
3.强化中央集权
亨利一世时,大会议仍不时召开,因为亨利一世认识到,与教俗大贵族经常进行协商,有利于巩固
自身的统治地位。大会议召开的地点绝大多数在伦敦,这说明旧都温切斯特的政治中心地位已被伦敦取而代
之。
第一,加强对小会议的控制
小会议库里亚和大会议除规模和召开次数不同外,其他方面仍难以严格区分,但某些差异开始朦胧
地显示出来。大会议召开较为正规,由国王颂发的正式宣召令召集;小会议召开较为随便。大会议的内容多是可
以公诸于众的事务,以咨询、审议和司法审判为主;小会议虽然也受理案件,但行政决策与管理占有相当比
重,其中不少事务是对外保密的。由于政法官、财务署男爵皆由小会议成员兼任,小会议的实际权力和作用大
于大会议。此外,这时小会议并非完全由大贵族组成,其成员中总有部分出身低下的“新人”,而且国王经常
根据个人爱好和需要随时调整。这说明国王对小会议的控制加强了。
第二,加强对郡长的控制。这时,郡长的权力已达到历史的顶峰。随着权力的增长,有些郡长开始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甚至对王权怀有二心。为加强对郡长的控制,亨利一世改变了从大贵族中任命郡长的传
统政策,注重选拔忠于王权、恭顺驯服的小贵族担任郡长。亨利一世还经常调换郡长的任职郡区,以免形成独
立王国,并任命库里亚成员兼任郡长,当时有一半郡长是库里亚成员兼任的。
第三,扩大国王司法权限。诺曼征服后,原盎格鲁一萨克森人的司法组织和审判方法保留下来,但随
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和诺曼人习惯的渗透,司法制度也发生某些变化。例如,诺曼人的决斗审判法传入英
国。
亨利一世时司法制度的最大变化是国王司法权限的扩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王诉讼的范围
不再限于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犯罪和直接侵犯国工利益的案件,而扩大到几乎所有刑事犯罪和间接影响国王
利益的民事案。第二,出现巡回法庭萌芽。亨利一世有时派遣钦差法宫,巡回各郡受理案件。把部分地方诉讼
收揽到了国王司法权限之内,并为不久后巡回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