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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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一、1982年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4个)
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
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
大理、拉萨、西安、延安。
二、1986年1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8个)
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
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
南阳、商丘、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
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三、1994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7个)
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衢州、临海、
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临淄、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
肇庆、佛山、梅州、雷州、柳州、琼山、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
巍山、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
四、2001年到2011年5月1日增补的历史文化名城(18个)
2001年:山海关(区)、凤凰县。
2004年:濮阳市。
2005年:安庆市。
2007年:泰安市、海口市(与琼山合并)、金华市、绩溪县、吐鲁番市、特克斯县、无锡市。
2009年:南通市。
2010年:北海市。
2011年(截至2011年5月1日):嘉兴市、宜兴市、中山市、太原市、蓬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