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流企业的变更
1)物流企业的合并
a.概念。——指两个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为了物流经营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成一个物流企业。
b.合并的形式
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以上的物流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物流企业继续存在,其他物流企业因被合并而归于消灭。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以上的物流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物流企业,原来的物流企业消灭,新的物流企业产生。
c.合并的特点
参与合并的企业至少有一家是物流企业
导致部分企业的消灭
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所接受
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企业的股东,均被存续企业或新企业接受
d.合并的法律后果
参与企业的变化(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
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
2)物流企业的分立
a.分立的形式
新设分立。又称创设分立,即解散一个物流企业,将其全部财产分配给两个或以上新的物流企业。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即一个物流企业的部分财产分立,另设一个新的物流企业。
b.分立的法律后果
分立的物流企业的变化(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
债务承担。(分立前企业的债务要求分立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3)物流企业类型的转变
a.概念
——指不中断物流企业的法人资格,而实现物流企业所属的企业种类的变换的法律行为。
b.转变类型
有限公司型物流企业→股份公司型物流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的条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型物流企业→有限公司型物流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条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物流企业的解散
a.概念
——指已设立的物流企业因发生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物的行为。
b.解散的形式
任意解散。是由企业章程、股东决议或企业变更导致的,主要出于物流企业及其股东自身的意志。
强制解散。是因主管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导致的解散,不取决于物流企业及其股东自身的意志。
c.解散的法律后果(进入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终结企业全部财产关系
清算期间,物流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业务
清算终止后,清算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物流企业的注销登记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