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的概念
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通过商品交换和物流手段,从资源市场上获取满足需求的资源的活动过程。
二、采购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
(一)买卖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关系是采购环节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由于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因此主要从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角度讲解。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合同法》规定:因买方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期支付的,买方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3)瑕疵担保义务
a.物的瑕疵担保
——即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b.权利的瑕疵担保
——即卖方有义务担保买方取得完整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无任何第三方对该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的义务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保管义务。当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数 量等方面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在卖方不在拒收现场的情况下,买方对拒收的标的物有保管义务。(《合同法》规定,卖方多交付标的物的,买方可接受或拒绝多交部分,接受的按合同价格支付多余的货款,拒绝的应及时通知卖方。)
(二)租赁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即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出租人的义务
(1)租赁物的交付义务
(2)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a.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指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符合物的用途,适合承租人的使用状态。
b.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指出租人应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能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而无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3)租赁物的维修和其它合法负担的义务。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出现质量缺陷,发生无法使用的问题,出租人应负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人负担。维修的目的是恢复正常使用而非对租赁物的改良。
2.承租人的义务
(1)租金的交付义务
(2)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义务
a.合理使用
b.妥善保管。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物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进行保管,使租赁物避免自然力或第三人损坏。
c.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
(3)通知义务
当在租赁期内出现以下情形时,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时;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时;其它依诚信原则应当通知的事项。
(4)租赁物的返还义务。承租人不按时返还租赁物的,应缴纳逾期部分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超过返还期限后的租赁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承租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