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招投标采购中的法律问题
一、招标采购流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1.招标(要约邀请)
——是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以便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
(1)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发出。
邀请招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向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发出。
(2)招标程序(发布招标信息、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
法定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信息需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根据国务院授权,我国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2.投标。是指投标人安装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做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
3.开标、评标
(1)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的标书揭晓,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标书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行为。
(2)评标。是对标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比较和评议,选出最佳投标。
4.中标
是指经招标人评标,投标人投标成功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从合同法角度看,中标通知书实质上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承诺,但又不同于一般承诺。
(1)中标通知书与一般承诺的区别:
a.一般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b.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仍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才能成立。
(2)中标项目的分包条件
合同中有分包的约定或者已经招标人同意
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部分工作
接受分包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3.3.2国际采购中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采购的流程
1.信息搜集
2.磋商
3.签订采购合同
4.合同的履行和索赔
二、国际采购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国际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当事人未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而由法院根据与此合同相关国家关系的密切程度来决定适用哪国法律的原则。很多国家以合同的履行地作为最密切联系因素。)
2.贸易术语问题
3.国际采购的付款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