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运合同概述
概念
法律特点
具有广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点
a.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
b.一般为格式合同
c.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往往有第三人参与
合同的履行以货交收货人为终点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
货物运单
当事人商定的书面货运合同
三、货运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
1.订立(要约、承诺)
备注:《合同法》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变更和解除
货交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要求变更合同。
不可抗力时,承运人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须告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四、货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对托运人的效力
1.托运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至收货人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2.托运人的义务
及时提交托运货物
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备注:托运危险货物时对托运人的特殊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该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二)对承运人的效力
承运人的权利
收取运费等费用
行使留置权
货物提存权
承运人的义务
依约配备合适的运输工具,接受托运人货物并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
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毁、灭失承担责任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三)对收货人的效力
1.收货人的权利。
凭证领货
交货验收时,若收货人发现货物毁损、短少等与凭证不符时,可拒收货物或要求承运人赔偿
2.收货人的义务
受领货物,并支付运费等费用
验收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