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相关法律问题——(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概念。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2.法律特点。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涉他合同
3.海上货物合同的订立
件杂货运输合同。通过订舱方式成立。
航次租船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一般为格式合同
4.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运人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装卸、运送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合理速遣义务(不进行不合理绕航)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运费、亏舱费、共同海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货物留置权
承运人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
备注1:
亏舱费:指托运人因其提供的货物少于约定的数量,使船舶舱位发生剩余,而对承运人因此受到的运费损失的赔偿。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备注2:承运人的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P88
集装箱货——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非集装箱货——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2.承运人的责任
归责原则——不完全过错责任制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双重赔偿标准
货物延迟交付的——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
货物延迟交付且灭失或损坏的——双重赔偿标准,且包含因延迟造成的经济损失
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由于承运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时)
4.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托运人
(1)托运人的义务
提供约定的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
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妥善托运危险货物
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2)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
4.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收货人
(1)收货人的义务
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及时收受货物
(2)收货人的主要权利
提取货物的权利
在承运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给其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海上货运合同的解除
托运人任意解除合同(在船舶开航前)
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
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等)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