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类型
1.加工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力量,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成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其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检验合同等
普法小知识:根据国家规定,做亲子鉴定需要填写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被法院、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认可。然后填写《DNA委托鉴定申请表》和《委托书》,采集血液或血痕样品,才能进入DNA检测程序。
三、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
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定作人的要求和承揽人的劳动都具有特定性)
是以完成工作为目的的合同
承揽人自担风险独立完成承揽工作
四、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揽的标的
数量和质量
报酬
承揽方式
材料的提供
履行期限
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五、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2.妥善保管义务(原材料和工作成果)
3.瑕疵担保义务(品质、价值、效用的瑕疵担保义务)
4.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容忍义务)
5.保密和通知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的义务
2.协助义务
根据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
定作人自己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或技术资料的
根据承揽人的通知,定作人应履行的其他协助义务
3.受领工作成果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受领工作成果
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三)特殊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通知义务)
承揽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定作人应及时对其不合理的要求进行修改,由此对承揽人造成的误工和其他损失承担责任(协助义务)
2.定作人变更承揽要求的责任:
定作人有单方变更承揽合同的权利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的监督权:
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必须是必要的
定作人的监督检验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4.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是指定作人与两个以上的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共同完成承揽的工作。
《合同法》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承揽与转承揽的区别
5.承揽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承揽合同的终止
(一)承揽合同因被解除而终止
1.当事人因协议而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随时解除合同权
(二)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
2.定作人或承揽人受破产宣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