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法
1.概念。
是调整以数据电信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2.调整对象。以数据电信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
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特点:
以数据电信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
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行为的实质条款;
并不直接以交易标的为内容,而以交易形式为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调整范围。
技术范围。即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任何通信技术
商务范围。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配送等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等
二、电子合同
1.电子合同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明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电子合同的特点
合同内容的记载、修改、流转和储存等都在计算机上运行;
确认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被电子签名所取代;
收件人的主营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和改动性
3.电子合同的订立
(1)电子要约
a.概念。以电子形式发出的要约。
b.生效。到达主义,电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
c.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双方当事人通过EDI协议或电子邮件交易的。前者通过EDI协议分辨,后者视情况而定;若是推销商品或服务,视为要约邀请,若是详细说明成立要件,并提示通过填写电子表格的相关内容即可获得该服务或者商品的,视为要约。
通过网络商店、网络书店等销售实物,伴随有物流配送的,视为要约邀请。
不需要借助物流配送,在线即时交易的。若列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信息有效期,一般认为是要约。
(2)电子承诺及电子合同的订立
a.电子承诺和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b.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成立时间
成立地点。除非另有约定,数据电文以发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收到地点;如无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