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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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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与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结合。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应亲自处理自己的民事事务,行使权利,禁止他人不当干涉权利的行使;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权利由他人代为实现。法律强制规定权利行使须由他人替代的,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需由监护人行使;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如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为他人完成一定行为。
权利行使必须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基础。
行使绝对权时,权利人自己行使权利就可实现权利内容,不需要义务人直接协助,义务人仅负有不妨碍权利人的不作为义务。行使相对权时,权利人须首先行使对义务人的请求权。例如,借贷关系中,债权人欲收回到期借贷本金并收取利息,必须向义务人请求到期清偿,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就无法实现。
行使权利的限制——禁止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权利滥用已违背了国家赋予和保护民事权利的根本目的,权利已蜕变为侵权的手段,故为法律所禁止。
禁止权利滥用的理由是:
(1)任何权利行使不仅关系到权利人本人的利益,还关系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权利人不得为实现自己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2)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只有依法限制权利人的自由范围,才能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真正自由。
(3)禁止权利滥用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防止私权绝对化,强调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国家干预原则。
(4)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实践中,应注意禁止和制裁滥用权利的行为,如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闲置土地;法人组织行使生产经营权时不得超标排放“三废”,污染环境;邮政、铁路、保险等公共事业单位有权与消费者订立服务合同,但不得擅自规定免责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代理人不得利用代理权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