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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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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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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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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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消灭的具体情况
期限届满
地役权的撤销
目的的事实不能
终止地役权设定合同
地役权的抛弃
土地征收
案例:
甲乙两家为邻居,甲要翻修房屋,于是与乙约定将翻修的废料临时堆放在乙土地上,乙表示同意。甲在翻修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多,堆放不规律,也没有及时的清理,适逢暴雨,这些翻修的废料变成了泥水,导致乙无法出门。乙看到之后,要求解除地役权合同,赔偿因为甲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甲则认为地役权的期限未满,乙无权解除合同。
分析
本案中,甲是地役权人,乙是供役地权利人,因为甲的行为已经超过了乙的容忍义务的范围,是一种滥用地役权的行为。尤其是废料遭遇雨天,甲没有做出任何防范措施,导致乙无法出门,影响了乙对自己房屋和庭院的利用,构成了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所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此时乙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价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