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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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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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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
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特征:
a.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较为缓和
b.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c.最高额抵押权须预定最高债权限额
d.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1)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权设定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1)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
(2)最高额抵押权的处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案例:
某食品加工厂与某超市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约定1年期间内,由食品加工厂向超市提供所需的西式面点和中式传统面点。而超市以自己的一家迷你分店为食品加工厂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最高额为20万元,决算期为二年。在1年期内,食品加工厂每两天向超市供货一次,在1年期满时,货款达30万元,其中超市已偿还20万元货款。由于食品加工厂向银行贷款10万元迟迟未还,食品加工厂与银行达成协议,将其对超市享有的债权的——部分(10万元)让与给银行。银行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后,向超市要求支付货款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以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清偿。
分析:
食品加工厂和银行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债权属于食品加工厂和超市签订的最高额抵钾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让与。因此食品加工厂和银行之间签订的债权让与合同有效。银行可以向超市要求实现抵押权,就抵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最高额抵押为20万元,食品加工产厂和超市之间的连续交易额达到30万元,同时超市已经支付了20万元,所以杂交易结束之前,超市还欠食品加工厂10万元。最后的债权数额没有超过约定的20万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为10万元,而最高额抵押也因此转化成为普通抵押。加之银行受让有效的10万元债权,所以其有权要求超市清偿债务,要求将抵押物拍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