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整门课)

郭洁(辽宁大学)

目录

  • 1 民法概述
    • 1.1 民法的概念与范围
    •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
    • 1.3 民法的特征
    • 1.4 民法的渊源
    • 1.5 民法的基本制度构造
  •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 2.1 民法基本原则含义与功能
    •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3 民事权利通论
    • 3.1 民事权利基本理论
    • 3.2 民事权利的分类
    • 3.3 民事权利的变动
    • 3.4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 3.5 民事权利保护与救济
  • 4 民事法律关系
    • 4.1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和构成要素
    • 4.2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 5 自然人
    • 5.1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 5.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 5.3 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延伸性问题
  • 6 合伙制度
    • 6.1 合伙关系的认定与分类
    • 6.2 合伙的财产关系
    • 6.3 合伙组织的债务责任
  • 7 法人制度
    • 7.1 法人的概念和认定条件
    • 7.2 法人的分类与相互区别
    • 7.3 法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 8 法律行为
    • 8.1 民事行为概述与分类
    • 8.2 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 8.3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 8.4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8.5 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
    • 8.6 法律行为的解释
  • 9 民事代理
    • 9.1 代理的基本特征和制度构成
    • 9.2 代理的分类
    • 9.3 有效代理的要件和代理权行使规则
    • 9.4 无权代理情形和行为后果
    • 9.5 表见代理的法律认定及其后果
  • 10 诉讼时效
    • 10.1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 10.2 诉讼时效的期限分类和期间的计算
    • 10.3 除斥期间的含义与特征
  • 11 人身权
    • 11.1 人身权概述
    • 11.2 人格权
    • 11.3 身份权
  • 12 物权及物权法概述
    • 12.1 物权的概念
    • 12.2 物权的效力
    • 12.3 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12.4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12.5 物权法的功能
  • 13 共有
    • 13.1 按份共有
    • 13.2 共同共有
  • 1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14.1 物权法定原则
    • 14.2 一物一权原则
    • 14.3 公示公信原则
  • 15 物权的变动
    • 15.1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 15.2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15.3 预告登记
    • 15.4 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 15.5 动产交付
  • 16 所有权概述
    • 16.1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16.2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 16.3 所有权的类型
  • 1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7.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17.2 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 18 物权的取得方式
    • 18.1 善意取得
    • 18.2 遗失物的拾得
    • 18.3 发现埋藏物
    • 18.4 先占
    • 18.5 添附
    • 18.6 取得时效
  •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9.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 19.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 19.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 19.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 20 建设用地使用权
    • 20.1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 20.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动
    • 20.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21 宅基地使用权
    • 21.1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 2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
    • 21.3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 22 地役权
    • 22.1 地役权概述
    • 22.2 地役权的取得
    • 22.3 地役权的内容
    • 22.4 地役权的消灭
  • 23 抵押权
    • 23.1 不动产抵押权
    • 23.2 动产抵押权
    • 23.3 浮动抵押权
    • 23.4 最高额抵押权
  • 24 质权
    • 24.1 动产质权
    • 24.2 权利质权
  • 25 留置权
    • 25.1 留置权的成立
    • 25.2 留置权的效力
    • 25.3 留置权的实现
  • 26 债的概述
    • 26.1 债的概念
    • 26.2 债的要素
    • 26.3 债的分类
  • 27 债的发生
    • 27.1 债发生的原因概述
    • 27.2 无因管理
    • 27.3 不当得利
  • 28 债的变更
    • 28.1 概述
    • 28.2 债的移转
    • 28.3 债的内容变更
  • 29 债的消灭
    • 29.1 债的消灭
  • 30 债的履行
    • 30.1 概述
    • 30.2 债的适当履行
  • 31 债的保全
    • 31.1 概述
    • 31.2 债权人的代位权
    • 31.3 债权人的撤销权
  • 32 债的担保
    • 32.1 债的担保概述
    • 32.2 保证
    • 32.3 定金
  • 33 合同概述
    • 33.1 合同概述和特征
    • 33.2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 33.3 合同的分类
  • 34 合同的订立
    • 34.1 合同订立的概述
    • 34.2 要约
    • 34.3 承诺
    • 34.4 缔约过失责任
  • 35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35.1 合同的条款
    • 35.2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 35.3 合同的形式
  • 36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 36.1 同时履行抗辩权
    • 36.2 不安抗辩权
    • 36.3 先履行抗辩权
  • 37 合同解除
    • 37.1 合同解除概述
    • 37.2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 37.3 合同解除的程序
    • 37.4 合同解除的效力
  • 38 违约责任
    • 38.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38.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38.3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38.4 违约行为的形态
    • 38.5 继续履行
    • 38.6 赔偿损失
    • 38.7 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原则
    • 38.8 赔偿损失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
    • 38.9 违约金
    • 38.10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 39 侵权责任概述
    • 39.1 侵权行为
    • 39.2 侵权责任
  • 40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40.1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40.2 过错责任原则
    • 4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 41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41.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41.2 加害行为
    • 41.3 损害后果
    • 41.4 因果关系
    • 41.5 主观过错
  • 4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42.1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42.2 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 43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43.1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 43.2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种类
  • 44 共同侵权责任
    • 44.1 共同侵权责任
    • 44.2 共同侵权责任种类
    • 44.3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 45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45.1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 45.2 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
    • 45.3 使用人责任
    • 45.4 网络侵权责任
    • 45.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 45.6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 46 特殊侵权责任
    • 46.1 产品责任
    • 46.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46.3 医疗损害责任
    • 46.4 环境污染责任
    • 46.5 高度危险责任
    • 46.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46.7 物件损害责任
不当得利
  • 1 内容
  • 2 练习

不当得利

1、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一、概念: 

 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

       a、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

       b、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

(二)他方受有损失

       直接损失 与 间接损失 

(三)损失与受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说 与 间接因果关系说

(四)没有合法的根据

3、不当得利的性质


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4、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依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a、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b、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a、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b、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c、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d、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不当得利的效力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案例

甲服装厂和乙百货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出售5万件服装给乙百货公司,由乙百货公司于11月5日之前到甲服装厂提货。11月4日,乙百货公司派员工前往甲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因雾气太重致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双方就5包货物的损失承担发生纠纷。

    问题:

 (1) 本案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是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为什么?    

 (2) 5包货物的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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