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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题
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概念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因脱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根据不同的责任类型分别适用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客观要件而言,物件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物件加害于他人
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
主体:物件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具体的责任主体因责任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因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主体为施工人;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因害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