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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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
交付的概念和类型
动产交付的概念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实行不交付不生效的原则,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
第二,本条的适用范围限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第三,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考虑到交易便捷的需要,本法也承认一些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动产交付的类型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情况。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三种具体的方式。
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则无须再行实际交付,而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特别约定,该动产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仅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指示交付
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时,该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所以出让人仅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即可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适用本条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让与人所让与的返回请求权限于何种范围
(2)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仅限于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还是尚包括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3)返还还请求权的让与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