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相互间应当平等对待,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具体内容: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也称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愿望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不受他人干涉。
具体内容: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一般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为民事主体配置权利义务时也应符合社会一般公平观念。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如实地说明有关真实情况,信守自己的承诺,不规避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被称为“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1)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2009全国十大法制人物
从1942年至2008年,郑宜栋67年履行债务人的义务,终于将全部欠债还清。图为郑老伯和他的老伴儿手持67年前父亲留下的欠债账簿。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损害公共秩序、不的违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对私法自治原则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当事人只能依自由意思处分其私人利益,不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1
天津市某青年服务站雇主李某,于1985年招雇张某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月17日,该站在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某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某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为此,张某的父母向雇主李某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案例解析】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李某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案例2
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察,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对责任性质并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警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遂拒绝出庭。
【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交警队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执法机关固然无异议,但由于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队与受害人之间就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发生赔偿关系,交警队也因此成为赔偿关系的当事人之一方。在这种损害赔偿关系中,交警队的“身份”就不是执法机关,它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管辖的关系。因为双方是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因此,交警队与原告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院受理此民事争议理所应当,交警队的答辩理由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不能成立。它应当出庭。
祭奠权纠纷案
2007年6月23日,市民老陈因病不幸去世,遗体于6月25日火化。8月10日,老陈的母亲郑女士到殡仪馆领取老陈的骨灰盒,不料骨灰盒已经被人领走了。工作人员告诉她,老陈的骨灰盒和火化证明都已经被殷女士取走,当时殷女士自称是死者的妻子。郑女士当即联系了殷女士,要求归还老陈的骨灰盒,被殷女士一口拒绝。
【案例解析】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只有近亲属才对死者的骨灰享有相应权利。
法院认为,郑女士和小陈分别是死者老陈的母亲和儿子,均对老陈的骨灰享有权利。殷女士虽自称与老陈同居,但双方并未办理过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所以,殷女士自称“妻子”,有权保管死者骨灰的诉讼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此外,殷女士作为琳琳的母亲,是否可代为保管孩子父亲的骨灰?法院认为,死者的骨灰是蕴含着亲属巨大精神利益的一种“特殊物”,琳琳尚年幼,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足以承担保管死者骨灰的责任;另一方面,郑女士和小陈与死者之间具有“最近的直系血缘关系”,基于公序良俗,由郑女士和小陈保管死者骨灰较为妥善。
所以,殷女士的诉讼主张不符合现实的伦理以及生活基础,法院难以采信,殷女士应将死者老陈的骨灰交付给郑女士。
四川泸州“二奶”案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张学英一直在医院照顾。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黄永彬妻子蒋伦芳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永彬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永彬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永彬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获得了部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却也同时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的一起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