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1)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一)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利益来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三)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实质上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物的担保,是以转移金钱占有为标志的担保,如定金。
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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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乔老汉(76岁)因老住宅拆迁被A房地产开发公司安置到一新区两室住宅居住。安置手续全权委托其女婿张某办理。搬入新居一年后,乔老汉女儿与张某因离婚诉至法院,张某提出乔老汉现住宅系张某所有,要求乔老汉搬出,并出示载张某为所有人的该房产权证书原件(经查真实)。乔老汉委托律师到A房地产公司调查,全部拆迁安置文件均下落不明。律师又到房产登记调查,见到A公司开具的回迁安置单,上面载明被安置人为张某。乔老汉随向法院起诉,告张某与A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A公司的回迁安置关系无效,将讼争房屋产权变更为乔老汉所有。A公司负责安置工作的经理在庭审中主张:此房系该公司对张某的赠与物,与张老汉无关。A公司承认仍欠乔老汉及其他回迁户住宅十几套。经查,该公司濒临破产,已无履行能力和可执行的资产。
问题:
1、乔老汉的诉讼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你认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你是否有其他更好的诉讼策略来解决此案?
解析
(1)乔老汉的诉讼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