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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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
质权及其性质
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者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的权利。
性质:
首先,质权是一种物权。
其次,质权是一种他物权。
最后,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特征:
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1.积极条件:
第一,须是特定化的动产。
第二,须是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第三,须有可让与性。
2.消极条件:
我国《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动产质权合同
动产质权合同的生效与动产质权的设定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1.占有和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
2.质押财产孽息收取权
3.费用返还请求权
4.物上代位权
5.优先受偿权
6.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7.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二)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1.质押财产的处分权
2.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3.质押财产受侵害时的救济权
动产质权的实现
(一)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
1.须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获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2.须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实现的方法
1.质押财产的折价
2.质押财产的拍卖
3.质押财产的变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