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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题
诉讼时效的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没有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因其适用具有一般意义,又称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又称特别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对应,是由民法典或者单行法规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我国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两种:
(1)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

(2)单行法规中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即权利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要件:
中止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中止必须有法定情形,即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权利。
只适用于普通诉讼和特殊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
第一、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如果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或已届满,则无时效中断可言。
第二、中断必须存在以法定事由。
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①提起诉讼,即起诉。
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中断。起诉,指权利人通过有效的诉讼活动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因此,提起诉讼后因诉讼不合法律要求被裁定驳回,其裁定生效,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
③义务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
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存在,愿意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重新得以明确,导致时效中断。如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清偿部分债务等。时效完成后的承认,只能认为是对时效利益的放弃,不会发生时效中断的后果。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某些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存在中止、中断原因以外的某种正当理由,而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限的情况。

诉讼时效的延长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无中止、中断法定事由发生而超过了时效期限。
(2)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有正当理由。其理由是否正当,需人民法院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审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