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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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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要约
一、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一方面,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的。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 要约邀请
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的区分: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三、 要约的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采纳到达主义。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是指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就失去了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禁止其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变更要约的内容。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2)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它一般不能作为承诺的标的,也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
(3)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四、 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