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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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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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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
债的适当履行
一、 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债务的主体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
一般情况下,债是由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履行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履行。
第三人代替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
二、 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通说认为,履行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给债权人的对象,如货物、劳务等。
履行标的为货物的,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规定的标准。
履行标的为劳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
履行标的为货币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
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债的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债的履行地点适当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债的履行方式适当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案例
1.某服装公司欲赶制一批服装用于国庆节日期间销售,因资金不足,遂向当地某银行申请借款。双方于8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由某银行向某公司提供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某银行直到9月23日才将贷款提供给某公司。造成某公司生产的服装无法赶在节日期间销售而损失2万元。某公司要求某银行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某银行拒绝而引起纠纷。
问题:
(1)某银行的履行是否适当?
(2)该银行是否应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