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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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