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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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
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的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守约方在请求继续履行的同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也是可以并存的。
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时的赔偿损失不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因为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才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不能考虑对可得利益的赔偿。
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所以,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合,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违约方还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人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赔偿损失与修理、重作、更换
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如果瑕疵可以修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由债务人承担修补费用。但修补后如仍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