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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的公示,指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所谓物权的公信,即一旦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依赖,相信依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
公示公信原则的内容
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物权的变动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确定这一原则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其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之人,只有以公开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告知社会公众,才能使其知道对何人负有物权法上的不作为义务,如此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其二,现代社会,商品交易频繁,物权的变动如果没有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安全。基于以上这两点理由,各国都在其物权法中确定了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信原则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或交付所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不必担心权利的真实状况如何。然而,它在保护善意交易方的利益的同时,又不免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但这是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权利享有人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
案例
王某和祝某是多年的好朋友,王某有一大约100平方米的住房闲置。而祝某由于爱人身怀六甲急需一住房,就要购买王某的住房。双方达成合意的价款是30万元一次付清。由于两人关系融洽而且要逃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税金,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两人由于其他原因关系恶化,王某就将该住房再次卖给了外地人张某并把办理了过户手续。根据该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某而不是祝某,因为祝某与王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祝某即是已经在该房屋居住的事实也改变不了其不能获得所有权的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