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整门课)

郭洁(辽宁大学)

目录

  • 1 民法概述
    • 1.1 民法的概念与范围
    •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
    • 1.3 民法的特征
    • 1.4 民法的渊源
    • 1.5 民法的基本制度构造
  •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 2.1 民法基本原则含义与功能
    •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3 民事权利通论
    • 3.1 民事权利基本理论
    • 3.2 民事权利的分类
    • 3.3 民事权利的变动
    • 3.4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 3.5 民事权利保护与救济
  • 4 民事法律关系
    • 4.1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和构成要素
    • 4.2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 5 自然人
    • 5.1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 5.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 5.3 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延伸性问题
  • 6 合伙制度
    • 6.1 合伙关系的认定与分类
    • 6.2 合伙的财产关系
    • 6.3 合伙组织的债务责任
  • 7 法人制度
    • 7.1 法人的概念和认定条件
    • 7.2 法人的分类与相互区别
    • 7.3 法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 8 法律行为
    • 8.1 民事行为概述与分类
    • 8.2 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 8.3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 8.4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8.5 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
    • 8.6 法律行为的解释
  • 9 民事代理
    • 9.1 代理的基本特征和制度构成
    • 9.2 代理的分类
    • 9.3 有效代理的要件和代理权行使规则
    • 9.4 无权代理情形和行为后果
    • 9.5 表见代理的法律认定及其后果
  • 10 诉讼时效
    • 10.1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 10.2 诉讼时效的期限分类和期间的计算
    • 10.3 除斥期间的含义与特征
  • 11 人身权
    • 11.1 人身权概述
    • 11.2 人格权
    • 11.3 身份权
  • 12 物权及物权法概述
    • 12.1 物权的概念
    • 12.2 物权的效力
    • 12.3 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12.4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12.5 物权法的功能
  • 13 共有
    • 13.1 按份共有
    • 13.2 共同共有
  • 1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14.1 物权法定原则
    • 14.2 一物一权原则
    • 14.3 公示公信原则
  • 15 物权的变动
    • 15.1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 15.2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15.3 预告登记
    • 15.4 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 15.5 动产交付
  • 16 所有权概述
    • 16.1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16.2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 16.3 所有权的类型
  • 1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7.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17.2 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 18 物权的取得方式
    • 18.1 善意取得
    • 18.2 遗失物的拾得
    • 18.3 发现埋藏物
    • 18.4 先占
    • 18.5 添附
    • 18.6 取得时效
  •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9.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 19.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 19.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 19.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 20 建设用地使用权
    • 20.1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 20.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动
    • 20.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21 宅基地使用权
    • 21.1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 2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
    • 21.3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 22 地役权
    • 22.1 地役权概述
    • 22.2 地役权的取得
    • 22.3 地役权的内容
    • 22.4 地役权的消灭
  • 23 抵押权
    • 23.1 不动产抵押权
    • 23.2 动产抵押权
    • 23.3 浮动抵押权
    • 23.4 最高额抵押权
  • 24 质权
    • 24.1 动产质权
    • 24.2 权利质权
  • 25 留置权
    • 25.1 留置权的成立
    • 25.2 留置权的效力
    • 25.3 留置权的实现
  • 26 债的概述
    • 26.1 债的概念
    • 26.2 债的要素
    • 26.3 债的分类
  • 27 债的发生
    • 27.1 债发生的原因概述
    • 27.2 无因管理
    • 27.3 不当得利
  • 28 债的变更
    • 28.1 概述
    • 28.2 债的移转
    • 28.3 债的内容变更
  • 29 债的消灭
    • 29.1 债的消灭
  • 30 债的履行
    • 30.1 概述
    • 30.2 债的适当履行
  • 31 债的保全
    • 31.1 概述
    • 31.2 债权人的代位权
    • 31.3 债权人的撤销权
  • 32 债的担保
    • 32.1 债的担保概述
    • 32.2 保证
    • 32.3 定金
  • 33 合同概述
    • 33.1 合同概述和特征
    • 33.2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 33.3 合同的分类
  • 34 合同的订立
    • 34.1 合同订立的概述
    • 34.2 要约
    • 34.3 承诺
    • 34.4 缔约过失责任
  • 35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35.1 合同的条款
    • 35.2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 35.3 合同的形式
  • 36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 36.1 同时履行抗辩权
    • 36.2 不安抗辩权
    • 36.3 先履行抗辩权
  • 37 合同解除
    • 37.1 合同解除概述
    • 37.2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 37.3 合同解除的程序
    • 37.4 合同解除的效力
  • 38 违约责任
    • 38.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38.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38.3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38.4 违约行为的形态
    • 38.5 继续履行
    • 38.6 赔偿损失
    • 38.7 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原则
    • 38.8 赔偿损失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
    • 38.9 违约金
    • 38.10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 39 侵权责任概述
    • 39.1 侵权行为
    • 39.2 侵权责任
  • 40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40.1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40.2 过错责任原则
    • 4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 41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41.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41.2 加害行为
    • 41.3 损害后果
    • 41.4 因果关系
    • 41.5 主观过错
  • 4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42.1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42.2 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 43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43.1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 43.2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种类
  • 44 共同侵权责任
    • 44.1 共同侵权责任
    • 44.2 共同侵权责任种类
    • 44.3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 45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45.1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 45.2 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
    • 45.3 使用人责任
    • 45.4 网络侵权责任
    • 45.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 45.6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 46 特殊侵权责任
    • 46.1 产品责任
    • 46.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46.3 医疗损害责任
    • 46.4 环境污染责任
    • 46.5 高度危险责任
    • 46.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46.7 物件损害责任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 1 内容
  • 2 练习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简介

  • 债权意思主义

  • 物权形式主义

  • 债权形式主义

我国的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



在我国,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采“债权合同+公示方法”模式,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案例

赵某准备将一幢自有的房屋出售,得知此信息后,邻居王某提出购买,但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赵某的同事李某经与赵某协商购买该房屋,并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此房的房价为两万元,分两次付清。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款一万元,同时赵某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余款一万元在交付房屋后三个月内付清。协议还约定,如买方反悔,需赔偿卖方三千元;如卖方反悔,也需赔偿买方三千元。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天,李某如约交付赵某一万元房款并取得了对该房屋的占有。赵某的邻居王某得知此事后,因做生意急需用房,便以两万五千元的价格提出购买此房,赵某见有利可图,便同意将房屋卖给王某,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王某将房屋价款付清,并与赵某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一个星期后,王某欲搬入该房,李某认为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所有,因而拒绝王某入住,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赵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交还改房屋。

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1)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案例(一)

林某是某村的村民,其原来的房屋因村里搞多种经营而被占用,村里于是又分配给林某一块宅基地,供其建房。林某打算在新分配的宅基地上建一栋二层小楼,并开始筹备建楼的事宜。当楼房建到一半时,包括该宅基地所在土地在内的部分土地被征收,以建立粮食储备基地。当地政府以土地面积为计算的依据给予林某一定的补偿。林某认为其房屋也应当在受补偿的范围内,政府的补偿款因未将房屋计算在内而偏少。但当地政府认为该补偿笔款项符合国家对征收规定的补偿标准,并表示将不会增加林某补偿款。林某于是起诉到法院。

(2)因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以及政府的指令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案例(二)

张某通过出让获得面积约为三千平房米的市郊土地二十年的使用权,张某在该土地上建立了一座屠宰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张某向该市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商业银行要求张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张某欲在该幅土地上设定抵押以担保该项贷款。与此同时,该市为修建省内一级公路而发出征收土地的公告,其中规定该征收决定在公告后一个月后生效,张某的土地也在计划征收的范围内。张某被该市政府告知此事,但为获得贷款,张某向该市商业银行隐瞒了政府对其土地进行征收的事实,并在公告发布后的两个月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其土地上设立了抵押担保。半年后,该市商业银行得知张某的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后,要求张某提前还款的,张某以资金紧张加以拒绝。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抵押的土地以清偿其借款。

(3)因继承、受遗赠而取得物权

案例(三)

王某酷爱收藏古玩,并将自己的积蓄全部用于古玩的收藏。王某有一子王某某,其职业是小学教师。王某经常将家里放置不下的一些古玩交给王某某保存。一日,王某某的朋友李某到王某某家做客,看到王某某桌上摆放的纸镇非常精美,很是喜欢,于是向王某某提议将纸镇买下,王某某表示同意,王某某于是与李某协商,以一千元的价格将该纸镇卖给李某,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但因该纸镇属于王某父亲所有,要征求一下其父亲的意见,王某让李某回去等消息。几天后,王某某的父亲去世,并留遗嘱其古玩全部由王某某继承。王某的朋友姜某前来吊唁时看见该纸镇,并要以两千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于是将该纸镇以两千元的价格买给姜某。一个月后,李某要求王某某履行合同,王某某以已经将纸镇出售为由拒绝履行,并提出解除合同。李某于是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

(4)时效取得

案例(四)

如A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依照法院判决取得了A房屋的所有权,后乙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乙于出售前须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否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给丙。注意,这里是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并不否定以不动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合同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只要乙依照判决取得了A房屋的所有权,即可与丙订立出售该房屋的合同,该买卖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只有在乙将A房屋办理到自己的名下,才可以办理转移登记,从而使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丙。

(5)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发现隐藏物取得物权

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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