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情形和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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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情形和行为后果
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情形

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行为
行为后果
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经追认的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
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的权利。
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1)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法定的期限为1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