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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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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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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概述
概念
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得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点
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权利
权利质权涉及第三债务人
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者登记为设立条件
权利质权的种类

案例:
李某因为生意周转需要,向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将半年后还本付息。因为李某为了生意需要已经将所有的财产分别抵押给银行和其他的债权人,隋某也对李某的偿还能力表示怀疑,于是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的表姐陈某同意将自己家暂时不用的两台全新电机作担保,并且将电机交给了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后半年过去,李某因为生意失败逃走,隋某无法找到李某,于是和陈某商量,将陈某的电机卖掉,以偿还2万元的本息。陈某无奈,只好表示同意。由于随某某对电机的交易不熟悉,委托陈某全权代理。陈某将两台价值2.2万元电机以1.8万出售,然后将1.8万元的价款交给隋某。后隋某得知此事,要求陈某偿还0.2万元的损失,陈某则表示隋某当时全权委托自己,况且已经将全部电机的价款交给隋某,如果有损失应当找李某去要,与自己无关。
分析:
本案中李某为债务人,陈某为出质人。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应当参考市场价格。本案中的陈某某利用了隋某的信任,故意压低电机的价格,导致隋某受到了损失,自己的债权没有全额清偿。尽管陈某非债务人,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质物的折价、变卖和拍卖的情况,所以隋某有权以欺诈为由,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