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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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概念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因果关系
行为人存在过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以下两种:
直接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有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