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或沉默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案例
1993年7月,桑植县搬运公司(原告)与解国虎女婿陈家农(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门面租赁合同,陈家农缴纳了门面集资款4800元,承租原告的门面房一间。后陈去了周家界市,将门面转租给了被告解国虎。1994年4月,被告向原告交纳了集资款2400元,原告接每月200元的标准递减被告门面集资款,作为该一间门面的租金。1996年7月,承租期满,原告法定代表人胡发相口头通知被告,增加租金,按每月300元交纳。被告表示同意,即从当年8月起接月给原告交纳300元的租金。1997年2月,原告单位开会决定从3月起再次上调租金,每月400元,并需交纳押金500元。原告派人给被告做工作,遭到拒绝。从当年3月份起,被告仍然按月交纳300元租金,原告以未交足为由拒收。1997年5月,原告起诉到桑植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从1997年3月起按每月4011元租金交至6月,并于6月期满退出门面。被告辩称:原告单方提出的增加租金行为我未接受,系无效民事行为,故坚持按原口头合同约定300元交纳租金满1年为止。
提问:
(1)搬运公司与解国虎的第一次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2)搬运公司再次提出增加租金的请求属于什么行为?
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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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月2日,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双方约定最后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但双方协商一致后,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未签订书面的合同。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乙已经向丙公司支付19000元。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问题:
1.该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2. 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分析:
1.要采用书面合同。
2.合同的成立通常应当于承诺生效时成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其成立应当在当事人于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由丙公司交付货物的合同时约定,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则该合同应当于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时生效。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即使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未必就一定合同不成立。按照《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只要实际上双方已经成立口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其主要合同义务的,即使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所订立的由第三人丙公司交付空调的协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交货的时间、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可见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口头的协议,也即已经成立一口头合同。唯一的不足就是当事人未依照约定订立书面的合同。口头合同成立后,丙公司即向乙公司交付了约定的100台空调,乙公司接收并支付了90台的货款。可见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履行,只是由于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过10台空调的预付款,所以乙公司少向丙公司支付了10台空调的价款,才产生了争议。这样依照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由丙公司代为交付空调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乙公司拒绝向丙公司支付10台空调的价款,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