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特征
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是基本法。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上,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所以,民法为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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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某电视台于1998年发给原告王某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后,王某按时交纳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各115元。1999年该有线电视台在其综合频道播放48集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第二部时,在其中插播了大量广告。据此事实,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插播的各种商业广告,并要求该电视台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没收被告违法收入,赔偿其本人在收看《还》剧期间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0元,共960元以及投诉此案期间所花的费用;所有用户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有线电视节目。 被告某有线电视台答辩称:该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与其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违约,侵权也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之请求。
【问题】
本案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案例解析】
被告于1998年发给原告的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原告据此向被告交纳了收视费,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在该合同关系中,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其行为不构成违约,该案应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之理由不能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确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由于本人的民事权益(即具有经济价值的非有体物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本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行为是符合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