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1 内容
-
2 练习
-
3 案例
上一节
下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登记成立效力
自登记之日起,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发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发生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推定力
物权登记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善意保护效力
物权登记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事后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有或者没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