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拾得
-
1 内容
-
2 练习
上一节
下一节
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拾得的概念

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行为与拾得人的意思要素无关,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亦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可以拾得遗失物。遗失物的拾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是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拾得人的义务
通知义务和报告义务。
保管义务。
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
遗失物的归属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