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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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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的特点
第一,财产权可作为市场交易的对象进行转让;
第二,财产权可用金钱计价;
第三,财产权受侵犯时,应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按财产价值赔偿。

人身权的特点
第一,不得转让、继承;
第二,不包含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计量;
第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通过抚慰性的赔偿,使权利人获得财产利益。
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的人,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只能对法律关系中特定的义务人发生效力,又称对人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制约的权利为从权利。
区分主权利和从权利的意义:除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从权利随主权利而存在,主权利转移、无效或消灭,从权利也随之转移、无效或消灭。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存在时,行使权利的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均为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权利存在时,行使权利的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如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才能行使,在此之前,继承权是期待权。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依附于权利人不能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能够与权利主体相分离,可转移于其他主体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