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内容
-
2 练习
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因事务的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之债。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既为事实行为,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不适用于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第一,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
第二,有利于避免财产损失。
第三,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虽然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又超出了义务范围管理了他人的事物,且不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要求,仍可构成无因管理;在进行事务管理之初,管理人负有义务,但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义务消灭的,其后的事务管理,若非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要求,也可构成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2)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处理、管理、保存、改良以及提供服务、帮助等,处分行为也包括在内。
下列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中的事务:
第一,非法的事务。
第二,不适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纯 粹宗教、道德、习俗、公益性质的事项。
第三,纯粹自己的事务。
第四,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管理的事项。
(3)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指管理人意识到他是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从管理或服务中最终产生的利益将归属于他人而非自己。
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并不限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只能为他人谋利益,允许管理人在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人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可,并不要求管理人于进行管理活动时知道其管理的事务到底为何人的事务,管理人将甲的事务误认为是乙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仍然构成无因管理。
但是,如果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这时由于管理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没有管理意思,缺乏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无因管理。
4.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力,即阻却违法的效力和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债的关系。
(1)阻却违法
(2)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及计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的费用及其利息
(2)清偿必要的债务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为本人负担的有益的或必要的债务,本人应予清偿。
(3)赔偿损害
案例
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题:
(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