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整门课)

郭洁(辽宁大学)

目录

  • 1 民法概述
    • 1.1 民法的概念与范围
    •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
    • 1.3 民法的特征
    • 1.4 民法的渊源
    • 1.5 民法的基本制度构造
  •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 2.1 民法基本原则含义与功能
    •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3 民事权利通论
    • 3.1 民事权利基本理论
    • 3.2 民事权利的分类
    • 3.3 民事权利的变动
    • 3.4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 3.5 民事权利保护与救济
  • 4 民事法律关系
    • 4.1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和构成要素
    • 4.2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 5 自然人
    • 5.1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 5.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 5.3 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延伸性问题
  • 6 合伙制度
    • 6.1 合伙关系的认定与分类
    • 6.2 合伙的财产关系
    • 6.3 合伙组织的债务责任
  • 7 法人制度
    • 7.1 法人的概念和认定条件
    • 7.2 法人的分类与相互区别
    • 7.3 法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 8 法律行为
    • 8.1 民事行为概述与分类
    • 8.2 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 8.3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 8.4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8.5 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
    • 8.6 法律行为的解释
  • 9 民事代理
    • 9.1 代理的基本特征和制度构成
    • 9.2 代理的分类
    • 9.3 有效代理的要件和代理权行使规则
    • 9.4 无权代理情形和行为后果
    • 9.5 表见代理的法律认定及其后果
  • 10 诉讼时效
    • 10.1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 10.2 诉讼时效的期限分类和期间的计算
    • 10.3 除斥期间的含义与特征
  • 11 人身权
    • 11.1 人身权概述
    • 11.2 人格权
    • 11.3 身份权
  • 12 物权及物权法概述
    • 12.1 物权的概念
    • 12.2 物权的效力
    • 12.3 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12.4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12.5 物权法的功能
  • 13 共有
    • 13.1 按份共有
    • 13.2 共同共有
  • 1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14.1 物权法定原则
    • 14.2 一物一权原则
    • 14.3 公示公信原则
  • 15 物权的变动
    • 15.1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 15.2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15.3 预告登记
    • 15.4 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 15.5 动产交付
  • 16 所有权概述
    • 16.1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16.2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 16.3 所有权的类型
  • 1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7.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17.2 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 18 物权的取得方式
    • 18.1 善意取得
    • 18.2 遗失物的拾得
    • 18.3 发现埋藏物
    • 18.4 先占
    • 18.5 添附
    • 18.6 取得时效
  •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9.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 19.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 19.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 19.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 20 建设用地使用权
    • 20.1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 20.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动
    • 20.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21 宅基地使用权
    • 21.1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 2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
    • 21.3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 22 地役权
    • 22.1 地役权概述
    • 22.2 地役权的取得
    • 22.3 地役权的内容
    • 22.4 地役权的消灭
  • 23 抵押权
    • 23.1 不动产抵押权
    • 23.2 动产抵押权
    • 23.3 浮动抵押权
    • 23.4 最高额抵押权
  • 24 质权
    • 24.1 动产质权
    • 24.2 权利质权
  • 25 留置权
    • 25.1 留置权的成立
    • 25.2 留置权的效力
    • 25.3 留置权的实现
  • 26 债的概述
    • 26.1 债的概念
    • 26.2 债的要素
    • 26.3 债的分类
  • 27 债的发生
    • 27.1 债发生的原因概述
    • 27.2 无因管理
    • 27.3 不当得利
  • 28 债的变更
    • 28.1 概述
    • 28.2 债的移转
    • 28.3 债的内容变更
  • 29 债的消灭
    • 29.1 债的消灭
  • 30 债的履行
    • 30.1 概述
    • 30.2 债的适当履行
  • 31 债的保全
    • 31.1 概述
    • 31.2 债权人的代位权
    • 31.3 债权人的撤销权
  • 32 债的担保
    • 32.1 债的担保概述
    • 32.2 保证
    • 32.3 定金
  • 33 合同概述
    • 33.1 合同概述和特征
    • 33.2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 33.3 合同的分类
  • 34 合同的订立
    • 34.1 合同订立的概述
    • 34.2 要约
    • 34.3 承诺
    • 34.4 缔约过失责任
  • 35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35.1 合同的条款
    • 35.2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 35.3 合同的形式
  • 36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 36.1 同时履行抗辩权
    • 36.2 不安抗辩权
    • 36.3 先履行抗辩权
  • 37 合同解除
    • 37.1 合同解除概述
    • 37.2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 37.3 合同解除的程序
    • 37.4 合同解除的效力
  • 38 违约责任
    • 38.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38.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38.3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38.4 违约行为的形态
    • 38.5 继续履行
    • 38.6 赔偿损失
    • 38.7 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原则
    • 38.8 赔偿损失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
    • 38.9 违约金
    • 38.10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 39 侵权责任概述
    • 39.1 侵权行为
    • 39.2 侵权责任
  • 40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40.1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40.2 过错责任原则
    • 4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 41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41.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41.2 加害行为
    • 41.3 损害后果
    • 41.4 因果关系
    • 41.5 主观过错
  • 4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42.1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42.2 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 43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43.1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 43.2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种类
  • 44 共同侵权责任
    • 44.1 共同侵权责任
    • 44.2 共同侵权责任种类
    • 44.3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 45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45.1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 45.2 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
    • 45.3 使用人责任
    • 45.4 网络侵权责任
    • 45.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 45.6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 46 特殊侵权责任
    • 46.1 产品责任
    • 46.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46.3 医疗损害责任
    • 46.4 环境污染责任
    • 46.5 高度危险责任
    • 46.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46.7 物件损害责任
概述
  • 1 内容
  • 2 练习
  • 3 案例

概述

一、 债的履行的概念

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的履行可以分为完全正确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受领迟延和加害履行。债的履行有以下含义: 

(一)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三)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四)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二)不适当履行:

(1)、履行迟延: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延迟履行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

第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第三,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不能履行,则发生履行不能而不发生延迟履行。

第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第五,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延迟履行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延迟履行而受到的损失;

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加害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加害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构成:

第一,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如债务人没有履行行为,则为履行不能或拒绝履行或履行迟延。

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

第三,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第四,须债务人有过错


(3)、受领迟延: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由以下条件构成:

第一,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第二,须债务人向债权人为适当的履行,若债务人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不构成受领迟延;

第三,须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

一般说来,履行不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发生以下后果: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在一部履行不能时,债务人仅能就不能履行部分免除履行义务。若仅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该部分履行。

第二,若债务系合同之债的债务,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债务人应就履行不能而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的,发生以下三种法律后果:

其一,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全部履行不能的,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履行义务;部分履行不能的,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义务。

其二,在因履行不能的事由,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对保险人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其三,若当事人之间的债为双务合同之债,则债权人因此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 

(2)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其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

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至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为明示还是默示,则在所不问。

第三,须债务人的不履行为违法的。

法律后果: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至而表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并得请求赔偿损失。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案例

1.甲向乙、丙借款。为还欠款,甲与乙、丙约定,以自己的一套住房抵债,将该房产权归乙所有,再由乙承担对丙的债务。经过协商,乙丙均表示同意。乙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了解到该住房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致使乙没有成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也没有偿还丙的债务。

问题:

(1)本案中,甲以住房抵偿乙、丙的欠款是否构成代物清偿?

(2)本案中,由乙偿还甲欠丙的债务是否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案例

2.甲向乙电话购买一台电视机,并以信用卡支付了部分款项,双方约定由乙于某日某时送货上门。乙按时送至时,甲却因车祸而住院未归。乙等候半小时以后离去,回店途中遭遇车祸,电视机全毁。

问题:

甲得否请求乙交付电视机?乙得否请求甲支付剩余价款?

知识拓展


推荐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