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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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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我国现行立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
三、承诺迟延、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
承诺迟延与承诺迟到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二者区分:
1.承诺在规定的承诺限内作出,也应能够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但是因为其他原因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后到达的,属于迟到的承诺,原则上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该承诺已经逾期;
2.如果承诺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属于迟延的承诺,原则上该承诺属于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3、如果承诺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是不可能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原则上承诺属于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该承诺有效。
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将要推翻并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承诺何时生效,合同就何时成立。
1.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来确定。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问;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4.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5.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6.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原则上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