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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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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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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纷繁复杂。调整财产关系涉及包括民法在内的诸多法律部门,民法只能调整部分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性质须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

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这就是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也不能受到歧视待遇。这意味着虽然当事人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社会身份(如财产状况、企业规模、社会地位等)可能有所差异,但一旦进入民事领域,须以平等的身份发生财产关系。
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缔结财产关系,有权自由决定财产关系的内容、形式、相对人,而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干涉,当事人独立表示民事活动的意愿,只受法律限制,任何第三方不得强迫。这一特点是由当事人的平等性决定的。因为既然平等,当事人彼此就是独立的,因而有权自由地根据各自需要,确立财产关系。强调民事活动自愿具有现实意义。例如,法律禁止行政部门违法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禁止公用事业单位利用其独占的经营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强迫他人购买指定的商品,接受其指定的服务。
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一方获得对方财产或提供的劳务时,应按财产价值或劳务的价格支付相应的代价。等价有偿是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是商品价值规律的要求。等价有偿使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如税收、罚款等国家行为)区别开来,使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体化为商品交易关系或市场关系。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上的财产关系大多数是等价有偿的,但不排除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个别非商品交易性的活动无偿进行,如继承、赠与、民间消费借贷等,只要不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无偿的民事活动仍受法律保护。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内容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财产的利益归属问题、财产权利是否合法问题。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权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因财产所有权转让而形成的买卖关系、因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关系两个密不可分的基本环节。首先,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权利人才有权转让权利,非权利人转让权利无效,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将所有权的内容分别许可他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其次,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支配关系最终的目的和结果。因为流转关系是流通或交换领域的财产关系,任何财产或权利只确认权属,单纯被权利人持有,不发生交换关系,就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只有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实现商品价值的飞跃,权利人才能获得利益。所以,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支配关系的实现形式。例如,发明人拥有专利权,但须向市场转让专利技术,才能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是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的民事关系,在民法制度中相应地形成物权和债权两大权利体系。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因创作作品而发生的署名权关系,因特定夫妻、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发生的夫妻、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人身关系存在多样化,而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人身关系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从当事人地位看,人身关系分为平等与不平等两种情况,后者如某些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权的人身关系、狱政管理中管教与被管教的关系。而民法只调整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的人身关系,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享有同等的人身权,对主体的人身权他人均有尊重的义务,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法律采取制裁措施。
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根本区别。所谓精神利益,是指不含物质财富内容的,主体在道义上、人格上享有的利益,如荣誉、名誉、名称等。精神利益的特点是不能通过财产的交换行为获得,也不能以财产价值来衡量。所谓特定的精神利益,是指民法上保护的精神利益,只限于法定的范围,客观上存在而法律未规定的,则不属于民法的人身利益,不发生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又一区别。人身利益只能由其最初主体享有,不能转归他人,如荣誉称号不能继承,具体表现是:首先,不能像财产那样让与他人。其次,主体死亡时,不能像财产那样由他人继承。这是由人身关系的精神利益属性决定的。
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人身关系本身不含有财产内容,但往往是使主体获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通过行使署名权,作者可依法获得使用作品的报酬。某些人身权可使主体获得商业利益,如企业的商业信誉,使用知名企业名称可获得商业机会。另外,在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一方面,可能造成主体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主体可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