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
1 内容
-
2 练习
-
3 案例
上一节
下一节
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的概念、效力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对于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就现时登记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的登记。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异议登记的主要效力,在于对抗现时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和公信力效力,以维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真正的权利状态。其法律本质,是对现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设置限制,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按照登记的内容处分不动产物权。
异议登记的期间和责任

异议登记的除斥期间
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申请人及时就存在异议的权利向法院请求裁决,因为异议登记仅具有临时抗辩的功能,不能长期存在。
异议不成立时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更正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