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整门课)

郭洁(辽宁大学)

目录

  • 1 民法概述
    • 1.1 民法的概念与范围
    •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
    • 1.3 民法的特征
    • 1.4 民法的渊源
    • 1.5 民法的基本制度构造
  •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 2.1 民法基本原则含义与功能
    •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3 民事权利通论
    • 3.1 民事权利基本理论
    • 3.2 民事权利的分类
    • 3.3 民事权利的变动
    • 3.4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 3.5 民事权利保护与救济
  • 4 民事法律关系
    • 4.1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和构成要素
    • 4.2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 5 自然人
    • 5.1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 5.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 5.3 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延伸性问题
  • 6 合伙制度
    • 6.1 合伙关系的认定与分类
    • 6.2 合伙的财产关系
    • 6.3 合伙组织的债务责任
  • 7 法人制度
    • 7.1 法人的概念和认定条件
    • 7.2 法人的分类与相互区别
    • 7.3 法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 8 法律行为
    • 8.1 民事行为概述与分类
    • 8.2 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 8.3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 8.4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8.5 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
    • 8.6 法律行为的解释
  • 9 民事代理
    • 9.1 代理的基本特征和制度构成
    • 9.2 代理的分类
    • 9.3 有效代理的要件和代理权行使规则
    • 9.4 无权代理情形和行为后果
    • 9.5 表见代理的法律认定及其后果
  • 10 诉讼时效
    • 10.1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 10.2 诉讼时效的期限分类和期间的计算
    • 10.3 除斥期间的含义与特征
  • 11 人身权
    • 11.1 人身权概述
    • 11.2 人格权
    • 11.3 身份权
  • 12 物权及物权法概述
    • 12.1 物权的概念
    • 12.2 物权的效力
    • 12.3 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12.4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12.5 物权法的功能
  • 13 共有
    • 13.1 按份共有
    • 13.2 共同共有
  • 1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14.1 物权法定原则
    • 14.2 一物一权原则
    • 14.3 公示公信原则
  • 15 物权的变动
    • 15.1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 15.2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15.3 预告登记
    • 15.4 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 15.5 动产交付
  • 16 所有权概述
    • 16.1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16.2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 16.3 所有权的类型
  • 1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7.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17.2 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 18 物权的取得方式
    • 18.1 善意取得
    • 18.2 遗失物的拾得
    • 18.3 发现埋藏物
    • 18.4 先占
    • 18.5 添附
    • 18.6 取得时效
  •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9.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 19.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 19.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 19.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 20 建设用地使用权
    • 20.1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 20.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动
    • 20.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21 宅基地使用权
    • 21.1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 2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
    • 21.3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 22 地役权
    • 22.1 地役权概述
    • 22.2 地役权的取得
    • 22.3 地役权的内容
    • 22.4 地役权的消灭
  • 23 抵押权
    • 23.1 不动产抵押权
    • 23.2 动产抵押权
    • 23.3 浮动抵押权
    • 23.4 最高额抵押权
  • 24 质权
    • 24.1 动产质权
    • 24.2 权利质权
  • 25 留置权
    • 25.1 留置权的成立
    • 25.2 留置权的效力
    • 25.3 留置权的实现
  • 26 债的概述
    • 26.1 债的概念
    • 26.2 债的要素
    • 26.3 债的分类
  • 27 债的发生
    • 27.1 债发生的原因概述
    • 27.2 无因管理
    • 27.3 不当得利
  • 28 债的变更
    • 28.1 概述
    • 28.2 债的移转
    • 28.3 债的内容变更
  • 29 债的消灭
    • 29.1 债的消灭
  • 30 债的履行
    • 30.1 概述
    • 30.2 债的适当履行
  • 31 债的保全
    • 31.1 概述
    • 31.2 债权人的代位权
    • 31.3 债权人的撤销权
  • 32 债的担保
    • 32.1 债的担保概述
    • 32.2 保证
    • 32.3 定金
  • 33 合同概述
    • 33.1 合同概述和特征
    • 33.2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 33.3 合同的分类
  • 34 合同的订立
    • 34.1 合同订立的概述
    • 34.2 要约
    • 34.3 承诺
    • 34.4 缔约过失责任
  • 35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35.1 合同的条款
    • 35.2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 35.3 合同的形式
  • 36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 36.1 同时履行抗辩权
    • 36.2 不安抗辩权
    • 36.3 先履行抗辩权
  • 37 合同解除
    • 37.1 合同解除概述
    • 37.2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 37.3 合同解除的程序
    • 37.4 合同解除的效力
  • 38 违约责任
    • 38.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38.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38.3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38.4 违约行为的形态
    • 38.5 继续履行
    • 38.6 赔偿损失
    • 38.7 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原则
    • 38.8 赔偿损失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
    • 38.9 违约金
    • 38.10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 39 侵权责任概述
    • 39.1 侵权行为
    • 39.2 侵权责任
  • 40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40.1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40.2 过错责任原则
    • 4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 41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41.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41.2 加害行为
    • 41.3 损害后果
    • 41.4 因果关系
    • 41.5 主观过错
  • 4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42.1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42.2 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 43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43.1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 43.2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种类
  • 44 共同侵权责任
    • 44.1 共同侵权责任
    • 44.2 共同侵权责任种类
    • 44.3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 45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45.1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 45.2 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
    • 45.3 使用人责任
    • 45.4 网络侵权责任
    • 45.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 45.6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 46 特殊侵权责任
    • 46.1 产品责任
    • 46.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46.3 医疗损害责任
    • 46.4 环境污染责任
    • 46.5 高度危险责任
    • 46.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46.7 物件损害责任
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 1 内容
  • 2 练习

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专有权的概念范围内容

(一)专有权的概念:

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得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权。

专有权的特征:

a.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b.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c.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二)专有权的范围:

a.“空间说”

b.“壁心说”

c.“最后粉刷表层说”

d.“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三)专有权的内容:

1.专有权人的权利:

a.所有权

b.相邻使用权 

2.专有权人的义务:

a.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b. 区分所有人使用其专用部分不得妨害或损害其他区分所有人的利益。

c.维持建筑物存在的义务。

d.不得损害或随意改变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结构。

e.应独自出资修理其专有部分。

f.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以及住宅所在地的善良风俗、习惯。

共有权概念范围内容

(1)共有权概念: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财产权利。

(2)共有权的特征:

a.共有权的主体人数众多

b.共有权的客体范围广泛

c.共有权从属于专有权

d.共有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e.共有权行使方式上的特殊性

案例

原、被告共同居住在一幢6层的单元楼内。住在一楼原告赵一家中房顶、墙壁及橱柜的边缘发现溢水,并有臭味发出。经查,污水源于201室渗漏,当时,201室业主钱二外出未归,返回后发现家中卫生间的污水因下水管道堵塞已经溢至门外,并通过地面渗漏至一楼原告房屋的顶部及墙面。赵一与钱二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赵一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潢等经济损失6805元,并支付管道的维修费用。被告钱二辩称,真正的污染源并不在二楼,而在于本单元主管道及其下水道的堵塞,自己也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并以渗水系共用主下水管道堵塞为由,申请追加另外四层楼的业主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依法通知三楼以上住户参加诉讼。经查,本栋楼各层房屋共用主下水管道,但该管道没有被谁擅自改造,楼上也从来没出现过堵塞现象。

(二)共有权范围:

  • 道路

  • 绿地

  • 建筑物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

  • 物业服务用房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三)共有权内容:

(1)共有人的权利

         a.使用共有部分的权利

         b.收取共有部分所生孳息的权利

         c.修缮改良权

(2)共有人的义务

         a.按共有部分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的义务。

         b.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的义务。

         c.维护和保存共有部分的义务。

         d.不得单独处分其共有部分或请求分割共有部分的义务


3.管理权概念内容

  (一)管理权的概念

所谓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a.管理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管理权以专有部分所有权为基础

(2)管理权专属于业主享有

(3)管理权主要是管理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权利

(4)管理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


      b.管理权的内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的管理规约

(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案例

歌手朱明瑛因拖欠物业费和水电费,被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朱明瑛称不交物业费是由于建国物业公司进驻时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对小区进行托管应该得到足够业主的同意,未经同意前来服务,是强行服务,因此不存在欠物业费之说。建国物业公司则称公司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有临时托管协议,属于合法进驻。根据该协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全权委托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清境明湖花园小区进行临时托管,维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转。托管期限从2004年5月21日至该小区依据相关规定正式招标到新物业管理公司为止。经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明瑛应当向建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并赔偿延期付款滞纳金1200余元。

知识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