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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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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的涵义
(1)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这两项内容实际上正是物权排他效力的体现。
(2)从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一个独立物的一部分不能设立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原则上数个物之上应设立数个物权而非一个物权。
案例
我们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公房出售,有的单位卖公房时规定,这个公房卖给你以后,你将来要调走,不能卖给他人,你只能卖给原单位,由单位收回。有的单位规定,如果买房的职工将来要调走,要出卖房子,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购买权”究竟有没有物权的效力呢?我们假设真的有个职工调走时悄悄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原单位发现了,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它的“优先购买权”,要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转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并把房屋所有权收回来卖给它,它愿意支付同样的代价。如果它这样起诉,就是把这个“优先购买权”当作物权来对待,要求法院保护它的“优先购买权”。我们的法官审查这个案件,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我们的物权法上没有规定所谓“优先购买权”,因此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的效力。于是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一物一权的内容
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矛盾的物权
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案例
索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3月14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2007年1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此案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索某房屋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