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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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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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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特征:
a.保证具有从属性
b.保证具有独立性
c.保证具有无偿性
d.保证具有补充性
e.保证具有单务性
二、保证合同的成立: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证合同的主体:
主体范围:
a.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我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c.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d.保证合同的内容:
三、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效力:
(一)保证债务的范围。
1.有限保证:
在有限保证中,保证人仅于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债务,对于超过约定范围的债务,保证人不负担保责任。
2.无限保证:
《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权利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权利。
其一,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其二,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
其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
(三)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的权利主要是追偿权,即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第二,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第三,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五、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
六、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