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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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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的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给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则买受人便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
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处分的标的物是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或不动产
占有脱离物与善意取得

按照近代民法理论的分类,由非所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划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前者是指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而通过合法法律关系移转占有的物,后者则是违背所有人的意愿而丧失占有的物。对于后者,各国立法均规定不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占有脱离物的范围,目前学者倾向于将其类型化为盗窃物和遗失物两种,实务中也从严控制。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
原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
原所有权人和让与人之间
案例
2003年5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即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2004年3月16 日,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机,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伍。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张伍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两天后李江回来得知此事,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王海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海在擅自处分台伙财产——音响设备时,自称该财产系自己一人所有,且所提供的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也能证明王海本人就是“夜莺”练歌城的业主。因此,张伍有理由相信其权利的正当性,并且张伍也支付了合理的价金而获得了两套音响,因此,张伍可以依照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对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