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的认定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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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订立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参与联合体的人称合伙人。
例如,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金,乙出房屋,丙出技术合伙经营理发店,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得赢利,承担风险,甲、乙、丙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合伙关系。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部分构成,分别体现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合伙的认定
条件一: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
合伙的组成人员必须是两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上,只有一个主体不构成合伙。
条件二:合伙是依据合伙合同而成立
合伙人欲成立合伙,必须订立合伙合同,就有关合伙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使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条件三: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
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
条件四:合伙人共同分享合伙的利益,共同担负合伙风险
合伙人对合伙的利益共同分享,对合伙的债务及责任需共同负担。对于只投资,或参与或不参与合伙经营收取固定利润但不承担风险的人,不认为是合伙人,这种情形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合伙的分类


